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所附《企业注销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1年12月28日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一、企业退出市场基本程序通常情况下,企业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要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三个主要过程。以公司为例,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在退出市场正式终止前,须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公司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待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二、解散企业解散是企业因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时,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进入清算程序直至终止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一)自愿解散。指基于企业或股东的意愿而导致的公司解散。以下以公司为例,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解散,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强制解散。指非依公司或股东自己的意愿,而是基于政府有关机关的决定命令或法院的裁决而发生的解散,通常分为行政决定解散与司法判决解散。行政决定解散,公司因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从而被行政主管机关依职权责令解散的情形,包括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司法判决解散,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散。三、清算公司作出解散决议后,应当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的重要内容是清理公司资产,清结各项债务,终结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清算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公司解散时都应当进行清算。(一)成立清算组。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法人的,可指派相关人员参与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二)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由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同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期为45日。(三)开展清算活动。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缴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款和罚金;向海关和税务机关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滞纳金、罚款、缴纳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海关监管需补缴税款以及提交相关需补办许可证件,办理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等;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接受处罚缴纳罚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四)分配公司财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组在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四、注销登记(一)普通注销流程普通注销流程适用于各类企业。企业在完成清算后,需要分别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涉及海关报关等相关业务的公司,还需要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等事宜。1.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税务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2)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具体容缺条件是:①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②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3)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5)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2.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领取了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3.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4.申请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涉及海关报关相关业务的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等方式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销申请,也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与海关联网的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提交注销申请。对于已在海关备案,存在欠税(含滞纳金)及罚款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结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企业登记。(二)简易注销流程1.适用对象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企业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2.办理流程(1)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2)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4)公示期届满后,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3.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日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具体请参照《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办理。五、特殊情况办理指引(一)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问题。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二)存在企业无法自行组织清算问题。对于公司已出现解散事宜,但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相关股东或债权人可依照《公司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三)存在营业执照、公章遗失问题。对于营业执照遗失的企业,可以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无需申请补发营业执照。涉及公章遗失的,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或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确认,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上级主管单位公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四)存在股东(出资人)已注销问题。因股东(出资人)已注销却未清理对外投资,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注销的企业,其股东(出资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已注销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的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五)其他问题。1.对于尚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即被吊销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已就此类企业进行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企业在相关部门办理注销业务时可使用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无需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2.纳税人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3.处于税务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六、注销法律责任提示(一)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二)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六)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七)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八)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九)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十)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十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注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十二)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上内容来源:江苏税务总局
2022-01-10《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21年12月31日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维护正常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审慎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 失信主体的确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下简称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七条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确定其为失信主体。 对移送公安机关的当事人,税务机关在移送时已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未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对税务处理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确定其为失信主体。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告知文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拟确定为失信主体的事由、依据; (三)拟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 (四)拟通知相关部门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提示; (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六)其他相关事项。 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当事人,还应当告知其拟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第九条 当事人在税务机关告知后5日内,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章。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条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税务机关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于30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确定为失信主体的事由、依据; (三)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提示; (四)相关部门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提示; (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六)其他相关事项。 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当事人,还应当包括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提示。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告知文书和确定文书的时间。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失信主体基本情况; (二)失信主体的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四)确定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税务机关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基本情况。失信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 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税务机关只向社会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也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归集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失信主体信息,并提供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失信主体,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税务机关确认,不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失信主体,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按本办法规定确定的失信主体,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的失信主体,税务机关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机关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 第四章 提前停止公布 第十八条 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准予提前停止公布;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准予提前停止公布。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布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一)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申请人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作出准予提前停止公布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组织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参加信用培训,开展依法诚信纳税教育。信用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以日计算的,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期间以年、月计算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本办法所称“以上、日内”,包含本数(级)。 第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同时废止。 以上部分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2-01-04自然人代开发票规定及注意事项 一、自然人代开发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 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二、自然人代开发票注意事项 很多朋友都在咨询自然人代开,公司和公司以外的人进行业务,个人无法提供发票,该如何处理呢?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临时收入时,需要开具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通常在外面请的人员都不是公司的员工,就不是工资薪金,个人也没有公司用来开票,资金直接进入个人的私卡里面,但个人如果愿意成立公司来进行合作的话,是可以进行公对公的,但是个人服务属于一次性的,没多少人愿意为了一笔业务区成立一家公司,更愿意去税务局代开。但是个人去税务局代开需要注意的是, 代开分为两种形式:劳务报酬所得以及经营所得 如果个人去税务大厅被认定是劳务报酬代的话,就需要缴纳20%-40%的所得税。假如个人按照劳务报酬代开100万的服务费,就需要缴纳100万*40%=40万,对于个人来说压力是比较大的。而如果个人去有优惠政策园区的税务大厅去开的话,就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可以享受核定征收0.5%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让缺少成本的企业和需要开票的个人都喜笑颜开,低税率,高额度,不开户的优势吸引了不少企业。下面就讲一讲按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代开优势: 一. 税率低,额度大 增值税:1% 附加税:0.06% 个人所得税:0.5% 综合税率:1.56% 个人每月可开500万,一年可以开5000万。二. 不开户及优势 不需要注册公司,也就不涉及注销,只需要提供自然人信息以及开票的信息。个人所得税按照经营所得,无需汇算清缴,完税后不再缴纳其他税费,出票快,最快当天可以出票。三. 安全性以及真实性 由当地的税务局出票,不是公司开的票,关于票的真实性是可以放心的。代开的金额不走第三方,直接由公司支付给个人,资金的安全性公司和个人也不需要担心。四. 办理流程 企业需要提供一个自然人的身份证照片以企业的开票信息,在提供自然人注册税务账户。最后开票的时候需要自然人配合扫脸认证(扫二维码对着摄像头读数就行)。开票完成后由我们去打印发票,邮寄给企业就可以了。 自然人代开需要企业和个人备有业务合同,保证三流合一,业务真实才是关键。 姑苏财税,专业税收筹划团队,为企业制定合理筹划方案,税务筹划不再迷茫! 以上部分内容来源:本地宝
2022-01-02小规模延征1%政策已延期到2022年了?解释来了 小规模1%的政策2021年12月31日就要到期了,如果已经发生了应税行为的,建议及时把发票开出来。 有一部分人是把小规模季度不超过45万的政策和这个1%政策混淆了,不超过45万免税目前是截止到2022年,也有一部分人是说听了各种小道消息,甚至说是税务局通知的,只是没出文件罢了。 所以,结论就是目前 尚未有文件出台延长这个政策,哪怕觉得这个政策大概率会延长,但是至少目前暂不能说已经延长了,一切都得等官方的文件出台。 一、为什么说这个政策大概率会延长呢? 因为1%的出台本身就是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业的,而前几天,国办发〔2021〕45号指出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保障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期,受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应收账款回款慢、物流成本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散发、部分地区停电限电等影响,中小企业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剧。 所以中小企业的困局还是存在的,接下来国务院要求, 税收方面,要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 其实对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到期的不仅仅是1%,还有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优惠,还有工会经费返还的优惠,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的优惠,以及小型微利企业部分优惠到期的优惠。 这些政策小微企业都能从中受益,这些政策的延期关乎小微企业的切身利益, 如果能延期,希望国家尽快出台相关延续文件,给小微企业吃一颗定心丸。 二、哪些小微企业受益的政策今年要到期了? 1、小规模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最早是2020年13号文,执行期间是从2020年3月1日到5月31。文件出台目的是为了支持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 后面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明确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出台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7号将政策延续到了2021年12月31日。 具体如下: 截止到现在,尚未有文件出台延长此政策,如果此政策不延迟,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就会恢复到3%的征收率。 2、六税两费减半政策。 财税〔2019〕13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执行期间是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 此政策出台也是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允许地方政府在一定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是新一轮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31个省市区均发文一律顶格50%减征“六税两费”,也就是你享受的都是减半征收。 3、文化事业建设费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部分政策到期 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目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部分执行到期日是2021年12月31日。 以上政策基本都是小微企业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 以上政策都是2021年12月31日要到期的政策。 其实,这两年国家给小微企业的政策是全方位的,除了上述要到期的,还有一些未到期的,这些政策加持到小微企业头上,极大了支持了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如图: 我们小微企业也要充分利用好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这才是最佳的税收筹划。
2022-01-012022年1月1日后,延续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降为1%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含转登记纳税人)每日第一次登录开票软件时,系统弹窗提示“自2022年1月1日起,暂继续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暂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您在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时,请暂按上述政策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税务筹划,企业税务筹划,个人税务筹划,所得税税务筹划,税收筹划,所得税税收筹划,合理避税,所得税避税,节税
2022-01-01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希望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赶上这趟末班车!苏小税整理了相关政策要点,您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快来看看吧。 一、政策回顾 1.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下面划重点 请注意上述两项政策的截止日期 都是2021年12月31日! 二、如何享受该政策呢,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吗? 该政策享受无需办理税务备案,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和“增值税申报表”填报享受。首先,单位应自查是否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是否符合有可以计提但是未计提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的情形?若经过自查符合享受条件,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电子税务局具体操作如下: 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选择对应的模块进入——选择适用政策年度——填写并保存提交。 注意:涉及2020年需补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情形,若本年度单位还未提交2021年度的声明,单位可以直接在电子税务局补申请。但是本年度已经提交了2021年度的声明,电子税务局便不能补做2020年度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需至办税服务厅办理。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都填写好提交(注意:声明状态为提交成功即可,无需审核),然后初始化增值税申报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里把前期可以计提但是未计提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和当期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合并填写在“二、加计抵减情况中的本期发生额”里。 最后,再次提醒!!!按照现行政策要求,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存在可以计提但是未计提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且可以实际抵减的,请抓紧时间填写吧! 以上部分内容参考:江苏税务总局
2021-12-31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做好2022年春运疫情防控工作 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确定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和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措施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2022年春运疫情防控工作;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确定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和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措施。 会议指出,当前全球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我国部分地区疫情点状暴发。2022年春运从1月中旬开始到2月下旬结束,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强科学精准防控,针对春运期间人员流动密集情况,完善和抓实春运疫情防控。一是落实地方主体责任,根据疫情风险情况引导科学有序出行,防止一刀切。引导企业、高校错峰避峰安排放假和人员返岗返校,适时组织“点对点”运输。实施旅游景区限量预约、错峰接待。二是加强候车候机等场所消毒,严格落实体温检测、戴口罩等要求,采取线上售票、增加安检通道等方式避免人员聚集。加强农村地区交通运输疫情防控。三是加强春运期间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保障民生物资供应,完善应对恶劣天气等预案。四是确保春运安全,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为持续减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二是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上述三项政策,预计一年可减税1100亿元。 促进社会公平很重要的是保障教育公平。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在乡村任教,提升教育质量,会议决定,一是强化乡村教师待遇保障。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规定。提高教龄津贴标准,绩效工资核定向乡村小规模学校、艰苦边远地区学校等倾斜。二是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艰苦边远地区改善乡村教师周转宿舍,推动地方为乡村教师提供稳定性住房。三是加强对乡村教师的培训,促进培训与学历教育相衔接,支持乡村教师便捷提升学历。继续实施“优师计划”,每年为脱贫县和中西部陆地边境县定向培养万名本科师范生。放宽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学历要求,提高教学实绩权重。四是引导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轮岗流动。营造尊师重教社会氛围。五是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严禁收取借读费、赞助费。创造条件,为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提供更多机会。高校招生继续加大对中西部和农村地区倾斜力度。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2021-12-31延续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23年底 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具体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2022年春运疫情防控工作;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确定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和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措施。 会议指出,当前全球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我国部分地区疫情点状暴发。2022年春运从1月中旬开始到2月下旬结束,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强科学精准防控,针对春运期间人员流动密集情况,完善和抓实春运疫情防控。一是落实地方主体责任,根据疫情风险情况引导科学有序出行,防止一刀切。引导企业、高校错峰避峰安排放假和人员返岗返校,适时组织“点对点”运输。实施旅游景区限量预约、错峰接待。二是加强候车候机等场所消毒,严格落实体温检测、戴口罩等要求,采取线上售票、增加安检通道等方式避免人员聚集。加强农村地区交通运输疫情防控。三是加强春运期间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保障民生物资供应,完善应对恶劣天气等预案。四是确保春运安全,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为持续减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二是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上述三项政策,预计一年可减税1100亿元。 促进社会公平很重要的是保障教育公平。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在乡村任教,提升教育质量,会议决定,一是强化乡村教师待遇保障。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规定。提高教龄津贴标准,绩效工资核定向乡村小规模学校、艰苦边远地区学校等倾斜。二是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艰苦边远地区改善乡村教师周转宿舍,推动地方为乡村教师提供稳定性住房。三是加强对乡村教师的培训,促进培训与学历教育相衔接,支持乡村教师便捷提升学历。四是引导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轮岗流动。营造尊师重教社会氛围。五是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严禁收取借读费、赞助费。 以上内容参考:四川日报
2021-12-3012月22日,全国税务系统以案促改以案促治警示教育视频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近日召开的中央和国家机关警示教育会议部署要求,通报税务系统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坚定不移推进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出席会议并强调,全国税务系统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以更强的自觉汲取深刻教训,以更大的力度强化责任担当,以案促改、警钟长鸣、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持续健全“六位一体”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税务铁军,引领保障新发展阶段税收事业在不断守正创新中行稳致远、发展壮大。王军指出,近年来,税务总局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驻总局纪检监察组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三不”一体推进,加快推进形成“六位一体”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确保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税务系统落实落地,促进了税务系统政治生态持续向上向好。但近年来税务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仍时有发生,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坚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时刻保持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和坚定。要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全面、科学、系统把握其思想精髓、核心要义,切实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思想自觉。要牢固树立税务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意识,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刻把握腐败问题的政治本质和政治危害,切实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要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坚持管党治党不放松、正风肃纪不停步、反腐惩恶不手软,切实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行动自觉。王军强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重在落实“两个责任”,必须坚持以案明责、强化担当,确保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扛牢压实。要进一步压实党委领导班子主体责任。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和税收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一以贯之统筹推进。要进一步压实纪检机构专责监督责任。各级税务局纪检机构要坚持问题导向,主动精准有效发现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处置问题,持续释放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要进一步压实职能部门监督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职能部门要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纳入本部门业务工作,实现监督管理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有效贯通。要进一步压实基层党组织监督职责。各级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增强监督意识,认真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的重要职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提醒纠正。王军要求,要坚持抓长抓常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动“六位一体”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不断健全、更好发挥作用。要抓实警示教育,严肃开展案件通报,深度剖析案件背后暴露出的共性问题、深层次原因,着力筑牢思想根基。要抓牢监督重点,结合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强化“两权”运行监督,构建“四个有人管”的监督格局,使监督内化于业务流程、内嵌于信息系统、内生于工作各个环节,着力防范廉政风险。要抓优体制机制,对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形成的“1+7”、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形成的“1+6”制度文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狠抓制度落实,着力提升监督效能。要抓严监督执纪,对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追责问责,着力增强震慑效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吴海英通报了林枫、高萍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并深刻剖析了案件的主要特点,对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提出了建议。吴海英要求,要从这两起案件中深刻吸取教训,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将党内监督融入税收治理,切实加强政治机关建设,在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上下功夫;强化权力监督制约,在扎牢不能腐的笼子上下功夫;依规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在强化不敢腐的震慑上下功夫,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使“三不”一体推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姚来英在主持会议时强调,全国税务系统要深刻学习领会此次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会议部署,抓深抓实警示教育,落细落实严管厚爱,压紧压实“两个责任”,以钉钉子精神做好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做到敢管敢严、真管真严、长管长严,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为新时代税收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会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夏晓东作专题辅导报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进行深入解读,重点介绍了各种公职人员易发多发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类型及其原因,深刻警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税务总局领导、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全体干部、总局司局级干部在现场参加会议;各省、市、县(区)级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内设部门、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负责同志以视频形式参加会议。
2021-12-27尊敬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社会公众人物,更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 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持续加强税收服务和监管工作。今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有关通知后,许多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主动联系税务部门进行了自查补税。对个别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提醒、督促、警告后仍拒不配合整改的,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务稽查,选择部分情节严重的重点案件进行了公开曝光。为进一步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请此前尚未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或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抓紧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底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将依通知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税务处罚。对仍拒不自查自纠或者自查自纠不彻底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务部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营造和维护法治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联系电话:0571-87668563,0571-87663257 联系时间:12月22日-12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8:00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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