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公布了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案件的处理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坚决支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黄薇偷逃税案件,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各种偷逃税行为,坚持依法严查严处,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经查,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薇娅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查处薇娅偷逃税案背后,给社会各界带来哪些警示? 一:不问名气大小,不管流量多少 近年来,包括网络直播在内的新经济新业态迅猛发展,在保护新业态蓬勃生机的同时,税务部门一直重视并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不断通过税收大数据对网络直播行业进行税收风险核查。 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从业人员的税收管理,明确提出对存在涉税风险的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 换言之,不问名气大小、不看流量多少,是否遵纪守法是唯一的判断标准。 据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透露,税务部门分析发现部分网络主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及时开展了风险核查,提示辅导相关网络主播依法纳税。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发现,黄薇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过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二:网络主播们该怎么办? 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可谓迅猛,毕马威联合阿里研究院发布的《迈向万亿市场的直播电商》报告显示,2020年直播电商整体规模达到1.05万亿元,2021年这一规模将扩大至2万亿元。而根据商务部此前公布的数据,2020年上半年全国电商直播活跃主播人数超过40万。 行业“大姐大”被罚对他们来说意味着什么? 这是一次响亮的警钟声,敲打着每一位网络主播,让他们意识到过往有着偷逃税行为的应第一时间积极整改,切莫尝试在税收体系中玩“躲猫猫”。 这是一堂严肃的法治课,教育着每一位网络主播,他们的税法遵从度必须要能跟得上迅速增长的财富,在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答记者问中,违法的事实依据、处罚的法律依据都一目了然,一位好的带货达人应先是一位合格合规的纳税人。 这是一瓶潜在的催化剂,推动着网络直播行业强化行业自律,逐步形成行业惩戒措施和机制,为直播行业未来的健康稳定发展奠定关键基石。 在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过程中,税务部门始终秉持着宽严相济的态度,为网络主播们的“自我救赎”打开了一扇窗,在税务总局发布的上述通知中明确指出,对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据悉,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 必须承认,过去一段时间以来,网络主播纳税问题不断在舆论场升温,此次大案浮出水面后,网络主播们不用人人自危,而应正视反面教材带来的正面作用,与政府、行业、平台等各方一道共建长期良好的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生态。 三:加强网络直播税收监管有何影响? 网络直播行业不是“税收盲区”,对其涉税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将成为常态,加强监管对整体平台经济和普通老百姓而言都将释放利好。 从平台经济角度来说,无形之中,偷逃税者等于变相增加了那些诚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得诚信纳税人相较于偷逃税者而言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更为可怕的事情是,由于偷逃税行为造成的实际税负不公,可能会驱使社会上其他纳税人争相效仿,导致诚信纳税人越来越少,劣币驱逐良币下整个市场都将变得乌烟瘴气。 监管部门对平台经济向来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对于网络主播的涉税问题整治和查处将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共基础设施、民生福利改善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偷逃税直接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国家在公共事业上的投资来源,最终会“偷走”我们本应该享受到的社会公共服务。 税收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调节收入分配,不同收入群体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比例不同,高收入者纳税多,低收入者纳税少,这有助于在二次分配环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以上部分内容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12-2112月20日,税务部门公布了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的处理结果。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财税、法律界专家学者认为,税务部门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体现了税法权威和公平公正,再次警示网络主播从业人员,网络直播非“法外之地”,要自觉依法纳税,承担与其收入和地位相匹配的社会责任。 对黄薇处理处罚体现税法刚性和执法温度相统一 此案是近期税务部门查处曝光的又一重大案件。多名财税和法律界专家学者认为,本案涉案人员社会关注度高、涉案金额大,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彰显有关部门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的决心和力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据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对其隐匿收入偷税但在检查立案后主动补缴和报告的部分,处0.6倍罚款;对隐匿收入偷税未主动补缴的部分,处4倍罚款;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的部分,处1倍罚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本案中,税务部门对当事人不同的偷逃税手段处以不同倍数罚款,既体现了依法查处的法律权威,又充分考虑了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反映税务部门宽严相济,坚持执法力度和温度相统一。 近年来,平台经济、直播带货迅猛发展,税务部门切实加强对新经济新业态的税收监管和规范,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先后查处多起偷逃税案件,并对重大案件进行曝光。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税务部门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分析发现部分网络主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及时开展了风险核查,提示辅导相关网络主播依法纳税。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发现,黄薇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多名专家表示,随着税收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税收大数据威力的日益显现,任何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偷逃税行为,都将被依法严惩。 在规范监管的同时,税务部门对网络直播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给予了包容性的自查整改期。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通知,明确网络主播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据了解,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税务总局同时明确,对自查整改不彻底、拒不配合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查处。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主播应该珍惜机会,积极自查整改,自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表示。 “国家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不应成为新业态从业人员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汤继强说,网络直播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只是头部主播,每个取得收入、符合纳税标准的网络主播都应自觉依法纳税。 网络直播行业应加强规范和自律 网络主播依托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运用网络的交互性与传播力,对企业产品进行营销推广,往往收获很多粉丝,具有一定的公众影响力,其一言一行已不只代表个人,也影响着粉丝和公众。 当前,互联网营销师已经成为人社部等部门认定的新兴职业。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杨燕英表示,网络主播等新兴职业人员在享受新业态快速发展带来红利的同时,应自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知名头部网络主播相继因偷逃税被处罚,让人震惊之余更需反思。”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张斌说,这些拥有“超高流量”的公众人物偷逃税,不仅危害了国家税收安全,更对社会风气特别是青少年的价值观带来不良影响。 “近年来,网红经济快速发展,当前的业务形式、盈利模式,让网红主播快速‘蹿红’,并毫无障碍地将‘流量变现’,不少青少年甚至认为‘读书不如当网红’,幻想‘一夜爆红’,而不再相信脚踏实地的努力,严重影响青少年健康发展。”张斌表示。 直播行业发展迅速,但与其相匹配的标准化、成熟的行业规范尚未形成。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网络主播等直播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较低。网络主播的行为不能仅靠个人自律,行业协会应发挥相应激励和约束作用,督促引导网络直播从业人员自觉遵纪守法,传播正能量。 中国广告协会2020年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分别从商家、主播、平台经营者、主播服务机构和参与用户五大主体出发,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这一行业自律规范的出台,是整治当下直播带货乱象,规范各方行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有力之举。 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的同时更要加大规范执行力度。“要对网络平台、经纪公司、网络主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偷逃税等违法失德行为的网络主播采取行业抵制或限制惩戒手段。”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白彦锋提出,“本案中,根据税法规定,涉案当事人如果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受到行业相应处罚约束,不能‘船过水无痕’。” 行业健康发展需压实平台企业责任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小强提出,税务部门查实的案情显示,黄薇2019年至2020年期间隐匿个人从直播平台获取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对此,直播平台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据了解,目前,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税务部门难以精确掌握网络主播的真实身份和收入信息。网络平台、经纪公司对网络主播的纳税引导不够,甚至存在个别中介帮助网络主播偷逃税,危害国家税收安全。 “直播平台直接向网络主播支付报酬,深度掌握网络主播的收入情况,应担负起应有的涉税责任,切实履行好告知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并定期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重点网络主播身份、平台收入等信息,从源头上防范偷逃税。”杨小强说。 “税务部门已经印发通知,对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和帮助设计、策划、实施逃避税行为的第三方等进行联动检查,一并依法从严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表示,直播平台企业等要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能为网络主播偷逃税出谋划策。 一些平台负责人表示,通过此次案件的曝光,进一步认识到平台企业的监管义务,将认真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督促协助平台主播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管理,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我们将会在网络主播注册时,就明确告知其纳税义务,并和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等共同承诺依法纳税,从源头上负起责任。”一家平台负责人提出,下一步将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备网络主播收入支付、税款扣缴有关制度,严格网络主播取酬账户管控,坚决抵制支付报酬不开票的行为,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规范行业管理需凝聚多方合力 毕马威联合阿里研究院发布的《迈向万亿市场的直播电商》报告显示,2021年直播电商规模将扩大至2万亿元。 直播电商、网红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已成为当下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许生表示,多元化平台、多群体入场给网络直播带来了更多可能性,但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网络主播网上从业,无实际经营地址、流动性强,一定程度上存在各地监管责任不清晰的难题,需要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发力,共同促进直播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传统行业经历多年发展,已建立起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从业人员、企业的财税处理已基本标准化、制度化。相比之下,直播行业尚缺乏类似的行业规范。”许生提出,网络直播收入来源五花八门,收入性质划分存在模糊地带,较难从传统渠道获取其上下游业务的准确数据,客观上造成税收征管难度大,也助长了从业人员的偷逃税行为。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适应行业特色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直播电商涉及的“坑位费”“打赏”、直播佣金等多种收入进行规范核算,为依法纳税提供基础保障。 施正文建议,可通过立法或制定行政法规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直播带货过程中不同主体、不同行为的法律属性和责任义务,为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的监管依据,也为经营者划定法律红线。 规范直播行业发展,各相关部门正在联合发力。未来,仍需聚焦完善制度,着力构建跨部门、多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和涉税问题协同处置,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以上部分内容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12-21近日,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支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黄薇偷逃税案件。同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各种偷逃税行为,坚持依法严查严处,坚决维护国家税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2021-12-20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黄薇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在税务调查过程中,黄薇能够配合并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其中,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黄薇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并对协助偷逃税款的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等进行联动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税法遵从度,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薇娅涉嫌偷逃税款,税务风险,主播税务风险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问题进行了查处。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1.为什么杭州市税务部门要对黄薇进行检查? 答:近年来,税务部门一直重视并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我们分析发现部分网络主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及时开展了风险核查,提示辅导相关网络主播依法纳税。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发现,黄薇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2.黄薇的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2019年至2020年期间,黄薇通过隐匿其从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通过设立上海蔚贺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上海独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其个人从事直播带货取得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依法确认其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3.请问本案中的不同罚款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我局坚持依法依规、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黄薇进行处罚。 一方面,对其主动纠错的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理。黄薇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行为进行自查并到税务机关提交补税申请,能够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占查实偷逃税款的78%,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从轻处罚,对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和报告的少缴税款处0.6倍罚款。 另一方面,对其未能纠错的违法行为视危害程度依法严肃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黄薇隐匿收入偷税且未主动补缴部分,性质恶劣,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安全,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处4倍罚款;黄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部分,较隐匿收入不申报行为,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处1倍罚款。 4.是否会对黄薇追究刑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本案中,黄薇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若其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则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若其在规定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加强网络主播税收监管将对平台经济发展产生什么影响? 答:平台经济是经济发展的新业态,在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网络主播的税收违法行为,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网络主播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平台经济长期规范健康发展。同时,税务部门将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费服务,为平台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2021-12-202019年五一闭市前一天,A股市场放出来一个大雷,康美药业的一纸关于会计科目搞混的声明,导致2017年底公司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多记了300,单位是大写的亿,轰动了整个资本市场。敢在货币资金上动如此大的手脚,康美药业创下了中国上市公司造假的记录。之前证券法对上市公司造假的超低处罚力度,被指变相“鼓励”造假,导致造假案层出不穷,如今,新证券法实施,处罚大大加重,还在造假的各位,请慎重!01判了!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11月12日下午,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康美药业(600518)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康美药业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5%、10%、20%的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判决结果摘要如下:一、康美药业一审民事诉讼案中,康美药业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被判承担100%(24.59亿元)民事赔偿连带责任。二、康美药业一审民事诉讼案中,职工监事、副总经理温少生被判承担100%(24.59亿元)民事赔偿连带责任。三、康美药业一审民事诉讼案中,董事会秘书邱锡伟被判承担100%(24.59亿元)民事赔偿连带责任。三、康美药业一审民事诉讼案中,财务总监庄义清被判承担100%(24.59亿元)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四、康美药业一审民事诉讼案中,独立董事马焕洲被判承担100%(24.59亿元)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另外五位独立董事被判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连带责任:1、独立董事江镇平、李定安承担20%连带责任(折合4.918亿元);2、独立董事张弘承担10%连带责任(折合2.459亿元);3、独立董事郭崇慧、张平承担5%连带责任(折合1.2295亿元)。五、康美药业一审民事诉讼案中,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正中珠江合伙人、签字会计师杨文蔚承担100%(24.59亿元)连带责任。只要说了一个谎言,就要用无数个谎言来圆它,康美药业就是如此,2019年康美药业爆出299亿现金消失,当时康美解释存货抵了195亿,大股东占款88.79亿,这样才把这个窟窿给堵上……2020年,存货跌价损失204.83亿,其中,中药材存货跌价准备196.50亿,医疗器械存货跌价准备 6.70亿!02审计机构签字注会禁入5年新《证券法》实施之后,不再是以往的罚酒三杯,康美药业的老板们面临巨额的赔偿,同时本发财喵注意到,这次康美药业的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也面临着严厉的惩罚。其实,这些早已在路上了!因在康美药业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2019年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3月19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了对正中珠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监会决定对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罚款4,275万元,共计罚没5700万。并对2016、2017、2018年报的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被罚款10万(杨文蔚、张静璃)和3万元(刘清),项目经理苏创升被罚款10万元。3月19日晚,证监会还发布了市场进入决定书,前述4人,除了刘清均被市场进入,其中两名签字注会禁入5年,项目经理禁入10年。康美药业案件也拖垮了这样一个地区性的大所!在2019年初的时候,广东正中珠江会计事务所有107家分所,是内资大所之一。虽然只是一家地区性的事务所,但是正中珠江在广东所掌握的资源决定不是一般所可以比拟的,综合实力稳居广东第一。A股2018年报审计广东正中珠江有90家客户,其中82家在广东省,合计的年报审计收费为13437.88万元。只不过,大厦将倾,随着2021年最后的A股年审客户也相继出走,属于正中珠江的时代也真正落幕了。对于正中珠江而言,真正的损失可能是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的信誉损失,并且这个损失是不可逆的。从2019年起,正中珠江A股的年审客户逐渐流失,而且一直是只出不进的状况,到2021年只剩下了2家,并且也在最近选择出走。03会计师不是财务造假元凶但守土有责!近年来,每逢会计造假问题,舆论都会剑指会计师,大有会计师是造假元凶和首恶之势。这些造假案例,身涉其中的某些会计师确实难辞其咎、罪该当罚,但如果把他们当成首恶或最大毒瘤,那未免有些太抬举搞会计的人了。难度公司人员不知道财务造假是犯罪?难道现在做投行不用考会计知识吗?这些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投行人员都不知情被蒙骗了?造假利益生态链上,几无清白之人。《会计法》修订时,有个很大争议,就是到底谁是假账的首要责任人?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不是会计专业人士、不懂会计,提出企业会计对假账负主要责任,当然最后《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类比到IPO中介机构,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所,谁更像单位负责人?说到底,目前IPO造假说起来是会计报表造假,但根源并非会计技术问题,都是“利益”二字,一旦IPO成功,上市公司募得巨额资金,投行拿到高额保荐承销费,会计师拿到些许的审计费,谁更有动机把企业弄上市?上市失败,谁的利益损失更大?答案很显然。那么哪个会计师事务所愿意帮助企业造假?说白了,无良会计师确实就是为了一点小利、为了所谓“生存”去做违法违规之事,但在整个造假链条上,谁更会指使、推动企业去包装和造假。所以,无论是动机还是所起作用,以及事后分赃,会计师充其量只能站在从犯位置上。至于何为治本之策,只能说句:“让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凯撒”,在整个资本市场链条中,投行也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也罢、抑或监管机构,还是各守其土、各担其责、各认其罚!04财务造假案频发,如何"避雷"?以上,虽说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及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但也能为所有企业及财税行业从业者提个醒。大企业尚且逃无可逃,中小企业更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近两年,因财务造假导致企业陷入司法危机案件频发,税局税务稽查力度不断强化,虚开、两套账等避税手段都将逃不过“法眼”。对于财税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来说,作为企业财税安全的“守门人”,让企业远离涉税风险至关重要。
2021-11-24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消息,网络主播朱宸慧(微博 ID:雪梨 Cherie)、林珊珊(微博 ID:林珊珊_Sunny)因偷逃税款,将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分别计 6555.31 万元和 2767.25 万元。前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朱宸慧、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对其依法开展了全面深入税务稽查。经查,朱宸慧、林珊珊在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两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朱宸慧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 1 倍罚款共计 6555.31 万元,对林珊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 1 倍罚款共计 2767.25 万元。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朱宸慧、林珊珊下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检查中,税务部门发现李志强涉嫌策划、实施和帮助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并干扰税务机关调查。目前,税务部门已依法对李志强进行立案检查,将依法另行处理。同时,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还发现其他个别网络主播在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中自查自纠不到位,存在涉嫌偷逃税行为,正由属地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稽查。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收管理,促使其提升税法遵从意识,自觉依法纳税。对涉嫌偷逃税的人员,依法依规加大查处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积极推动文娱领域长期规范健康发展。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答记者问1、为什么杭州市税务部门要对朱宸慧、林珊珊二人进行检查?答:我们在开展规范文娱领域税收秩序工作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朱宸慧、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于是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全面深入税务稽查。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明并依法进行了处理。2、朱宸慧、林珊珊二人违法事实有哪些?答:朱宸慧在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宸汐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瑞宸营销策划中心、上海豆梓麻营销策划中心、上海皇桑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豆梓麻营销服务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黄桑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 8445.61 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 3036.95 万元。 林珊珊在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灵珊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珊妮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玉珊企业管理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蓝珊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 4199.5 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 1311.94 万元。3、为什么对朱宸慧、林珊珊拟处偷税金额 1 倍的罚款?答:朱宸慧、林珊珊二人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同时,综合考虑朱宸慧、林珊珊在税务稽查立案后较为配合,在案情查实前主动补缴部分税款,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两人拟处偷税金额 1 倍的罚款。
2021-11-23今年以来,苏州税务部门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的困难事、烦心事,确保纳税人能足额享受到减税降费红利。近日,苏州税务部门精心策划推出《全场景操作指南》,包含发票领用、发票代开、一窗式比对、多缴退税、完税证明开具、非居民企业套餐申请等六大涉税业务,快速分流业务,加速窗口流动,尽可能提升办税体验。数字化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税务部门要持续深化拓展共治、共建、共赢格局,打通数据壁垒,做到数据分析的及时性、准确性、互补性。在“我为纳税人办实事”联席会上,税务部门与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一起,对施工建筑、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所关联的涉税信息、税款征收数据运用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答疑解惑。在沧浪街道,党员服务队与街道围绕街区改造等具体项目,以打开“数据抽屉”新模式,推动“治税有数”集成发展,以数字化“生产要素”,助力地方经济建设挖潜增效。苏州税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长效机制。持续以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法合理需求为主线,真正解决“急难愁盼”的问题,用“加法”服务激发市场“乘法”效应,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2021-11-08反洗票将通过纳税人经营风险分析、进项发票溯源、销项发票穿透跟踪、进销项发票相关性分析、开票量及开票行为异常波动分析、开票量与生产能力匹配度分析以及上下游客户关联分析等手段对存在申报、开票异常的纳税人进行及时监控管理,降低“洗票”风险。01反洗票系统来了!2020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开发布了《反洗票系统需求文档项目合同书》。就反洗票系统做了明确的阐述。1、反洗票将通过对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金三系统、税收决策支持平台、预警快系统、电子税务局及出口退税审核等系统,构建灵活的反洗票风险分析数据服务体系,深入挖掘税务大数据资源价值,制定风险指标,实现发票疑点数据智能化提取。2、反洗票将通过纳税人经营风险分析、进项发票溯源、销项发票穿透跟踪、进销项发票相关性分析、开票量及开票行为异常波动分析、开票量与生产能力匹配度分析以及上下游客户关联分析等手段对存在申报、开票异常的纳税人进行及时监控管理,降低“洗票”风险。具体如下: (1)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查询分析。对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查询分析,包括纳税人登记信息、重要人员变更情况、经营范围、信用等级、受处罚情况等信息,作为纳税人“洗票”风险评估的参考依据。 (2)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情况查询分析。分析纳税人近2年内每期增值税申报数据情况,线性展示纳税人的申报进项与销项的幅度变化情况,便于分析纳税人近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开票项目分类情况,以及各类开票项目占比情况,判断纳税人经营情况是否稳定,开票量是否异常。(3)纳税人发票领用及开票情况查询分析。分析纳税人近2年内每个属期发票领用及开具使用情况,线性展示纳税人的发票领用及开具使用的幅度变化情况,包括份数、金额、类型占比等,判断纳税人发票领用及开具使用情况是否稳定,开票量及分类占比是否异常。(4)纳税人发票冲红及作废情况查询分析。分析纳税人近2年内每个属期发票冲红及作废情况,线性展示纳税人的发票冲红及作废的幅度变化情况。对发票冲红及作废的时间、频次、占比等信息进行检查,判断纳税人发票冲红及作废是否合规,频次和占比是否异常。(5)纳税人主营业务情况查询分析。分析纳税人近2年内每个属期主营销项开票情况及主营进项发票情况,线性展示纳税人主营销项和主营进项的幅度变化情况。准确的了解纳税人实际的经营业务情况,判断主营销项和主营进项是否匹配,相关度是否存在异常。(6)纳税人主要客户基本情况查询分析。分析纳税人近2年内业务往来最多的上下游各前十的客户,分别线性展示与上下游各前十的客户业务往来的幅度变化情况。并对客户的经营情况、主营产品、信用等级、违规处罚等情况进项分析,作为纳税人“洗票”风险评估的参考依据。(7)纳税人进项发票风险溯源分析。分析纳税人近2年内每个属期的进项发票抵扣情况,对进项发票进行溯源分析,追溯各参与方的申报及抵扣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发票造假、一票多开等“洗票”行为。(8)纳税人销项发票风险追踪分析。分析纳税人近2年内每个属期的销项发票申报情况,对销项发票进行下钻分析,追踪发票的流转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洗票”行为。(9)纳税人发票抵扣风险分析。分析纳税人近2年内每个属期进销项发票抵扣情况,包括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之间的品类相关性、构成比例、金额、税率等情况,并结合对上下游客户的基本风险评估,综合判断开票业务是否存在异常。(10)纳税人经营能力风险分析。分析纳税人近2年内每个属期水电能耗、物流仓储费用、租金、物业费以及社保数据等,了解纳税人的实际生产能力,与所所开具的发票进行比对,检验是否异常,是否存在“洗票”嫌疑。(11)反洗票风险分析模型管理。对纳税人基本情况、开票行为、开票量、上下游客户等信息进行特征分析,设计标签体系及评分指标,根据标签和指标建立经验模型,根据业务规则设置预警阈值,并提供分析模型的审核、发布等管理功能。(12)反洗票风险处置决策管理。设计风险处置决策知识库,根据风险分析模型预警情况,自动识别风险类型,并智能匹配风险处置措施,协助工作人员进行风险处置。并提供决策知识库的审核、发布等管理功能。(13)系统对接服务管理。以灵活配置的方式对接金三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务大数据平台等系统,通过数据接口交互方式,实现数据共享。并提供数据提取、加工、分析等管理功能。02企业发票风险倍增!这23个发票风险点要牢记!风险一:业务真实发生但没有取得发票,找点发票来冲抵;风险二:企业只有销项税,没有进项税,利润太高,找点发票来抵税;风险三: 股东分红个税高,为了减少分红金额,找点发票来规避。风险四:发票税率适用错误。风险五:在同一地址注册多家小规模纳税人来开具发票,同一IP地址对外开具发票,很容易让税局怀疑虚开发票。风险六:开票金额快达到免征额临界点的时候经常出现作废发票现象,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比例异常。风险七:新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短期内开具大额发票,而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年龄偏大,并没有经营能力甚至不具备生活能力等,很容易让税局怀疑虚开发票。风险八:未按照规定销售方随意作废开具的发票。风险九:未按照规定开具合格的发票。风险十:疫情期间免税发票开具错误的问题。风险十一:发票清单开具错误的问题。风险十二:取得白条入账等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风险十三:纳税人是否存在购销不匹配、进销项明显异常。风险十四:农产品发票的风险。风险十五:取得税收洼地发票过多的风险。风险十六:特别提醒:取得“咨询费”、“推广费”、“会务费”、“办公品”、“食品”、“材料”、“配件”、“日用品”、“劳保品”等笼统项目的发票,应注意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风险十七:大额费用支出发票证据链不充分有可能带来没法税前扣除的风险。风险十八: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15万元(或季45万元)的免征额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就是利用免征额临界点达到销售方虚开、购货方虚增成本费用,从而逃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风险十九:检查舍近求远开票,或者属于货物来源地预警风险。风险二十:检查自然人代开发票问题。从自然人处取得大量或大额代开普票风险指标。风险二十一:金额顶格开票情况。风险二十二:取得的发票一直未付款或者大额现金支付。风险二十三:检查企业之间对开发票问题。风险二十四:经常凌晨开具发票。
2021-10-232021-12-20
2021-12-17
2021-10-28
2021-10-25
202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