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姑苏区注册公司怎样合理填写注册资本? 苏州公司注册代办,苏州工商注册代办,苏州本土财税服务品牌——姑苏财税。 苏州姑苏区拥有庞大的消费群体,苏州姑苏区经济发展得越来越好,也许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所以,现如今选择在苏州姑苏区注册公司的创业者人数也越来越多。接下来,我想跟大家简单讲一下在苏州姑苏区注册公司怎样合理地去填写企业的注册资本 (苏州姑苏区注册公司) 首先,大家需要注意的是,选择在苏州姑苏区注册公司,就目前而言,基本上都实行的是认缴制,除非一些比较特殊的企业类型。众所周知,所谓认缴制,简单一点来讲,就是指企业在缴纳注册资本的时候不需要一次性缴清,只需要在约定的期限里缴清即可。至于约定的期限,短则几年,长则几十年。或许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所以有的创业者觉得企业的注册资本越多越好,这样会显得该企业比较有经济实力,反正可以用个几十年的时间去缴清…… 其实,说得现实一点,这样的想法比较现实。大家要注意了,正是因为实行认缴制,所以企业注册资本的多少其实跟企业真正的经济实力并没有太大的关系,诸位千万不要以为企业注册资本越多,就说明该企业越有经济实力。当然,我也并非想跟大家说企业的注册资本越少就越好,毕竟有的类型的企业对于注册资本的至低额度是有限制的,而且这跟企业参与竞标也存在一定的关联。
2022-01-07注册公司注册地址有什么要求?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不仅需要提交相应的资料,还需要填写自己公司的注册地址以及法人的住址,在这些方面的细节也需要非常的注重,能有任何的虚假,除此以外还需要注意很多问题。 注册公司注册地址要求有哪些 1、公司注册地址的房屋可以是租赁的,也可以是自有的,但必须要有产权证明,产权证明包括: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村委会证明、土地使用证、拆迁安置协议等。无论是您租赁或自有的房屋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工商部门必须要求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明。所以您若是租赁的办公场所,必须要房东提供产权证明。 2、公司注册地址房屋产权属于企事业单位的房屋,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所以在选择公司注册地址的时候所租赁的房屋尽可能是个人的,这样注册登记时的手续相对简单。 3、公司注册地址的房屋产权性质可以是住宅、商住、商业、办公、写字楼等,所以公司地址若是注册到自己的家里也是可以的,若产权性质为住宅或商住的,待企业名称核准下来后提供当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加盖公章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4、新政策规定同一个地址是可以注册多家公司的。 5、公司成立后公司注册地址若是变更,尤其是跨区变更时的税务变更手续十分麻烦,所以尽可能确定好公司注册地址的稳定性。
2022-01-07如何自己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 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 相信是创业者最关注的问题。今天,我们解答下注册公司相关问题。 第一、在注册公司之前,我们首先要确定一点就是公司注册的类型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等,才能开展后续的注册流程。 第二、确定行业性质,明白自己注册公司是想经营哪方面的活动,依据行业性质可选择是否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去进行注册。 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 第一步、申请名称核准。需提前准备6个左右公司名称进行提交核准,提升核准通过率。为避免名称已被注册,建议提前在网上进行检索查询,或委托合惠尚服进行核名。同时名称核准是免费的。 第二步、确定注册地址。注册公司是需要提供办公地址的,注册时需提供街道备案、房产复印件或租房合同等相应证明,可以是符合规定的住宅地址或者实际使用的办公地址。注册地址可能需要花费租金,依据个人选择不同而不同。 第三步、提交申请及材料。若注册公司的类型不同,提交的材料也会有所差异,具体可咨询当地工商局进行了解。一般而言,需要准备公司名称、注册资金、出资比例、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自己及股东身份证等材料。提交材料过程是不收费的。 第四步、领取营业执照。在提交完相关材料后,若经过审核无误就可以领取营业执照。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也是不收费的。 第五步、刻章。领取营业执照后,还需要到相应机构进行公章和财务章的刻印。这里是政府提供免费刻章。 第六步、开银行基本户。需携带财务章、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材料到银行办理基本账户。这里依据银行开户收费而定。 第七步、办理税务事项。自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的30日之内要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购买发票等事项后,才可正常经营。需花费购买发票等费用,具体依情况而定。 苏州注册公司,苏州公司注册,注册苏州公司,苏州代理记账,苏州工商注册,苏州代办营业执照,苏州代理注册公司,苏州代办注册公司,苏州代办公司注册,苏州代理公司注册,苏州代办公司,苏州注册公司代办,苏州注册公司代理 以上则是如何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的相关介绍。若您还在苦恼注册哪种公司类型可享受国家最大优惠政策扶持,可咨询合姑苏财税专业税筹顾问,实时解答您的任何疑问。
2022-01-06《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度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21年12月31日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维护正常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审慎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章 失信主体的确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下简称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七条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确定其为失信主体。 对移送公安机关的当事人,税务机关在移送时已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未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对税务处理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确定其为失信主体。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告知文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拟确定为失信主体的事由、依据; (三)拟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 (四)拟通知相关部门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提示; (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六)其他相关事项。 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当事人,还应当告知其拟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第九条 当事人在税务机关告知后5日内,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税务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章。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条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税务机关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于30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以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代替; (二)确定为失信主体的事由、依据; (三)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信息提示; (四)相关部门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提示; (五)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 (六)其他相关事项。 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当事人,还应当包括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提示。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告知文书和确定文书的时间。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失信主体基本情况; (二)失信主体的主要税收违法事实;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四)确定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税务机关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基本情况。失信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失信主体为自然人的,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 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税务机关只向社会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主体信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也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归集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的失信主体信息,并提供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失信主体,在失信信息公布前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税务机关确认,不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失信主体,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按本办法规定确定的失信主体,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的失信主体,税务机关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机关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 第四章 提前停止公布 第十八条 失信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二)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三)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九条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准予提前停止公布;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准予提前停止公布。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布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失信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一)被确定为失信主体后,因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税务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申请人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作出准予提前停止公布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组织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参加信用培训,开展依法诚信纳税教育。信用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以日计算的,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期间以年、月计算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本办法所称“以上、日内”,包含本数(级)。 第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同时废止。 以上部分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2-01-04企业缺成本票进项票选择个人独资,还是选择自然人代开 _苏州姑苏财税 税收园区,税收优惠政策及税筹疑难找姑苏财税 企业缺成本,尤其是在年底,企业项目回款比较多,企业的利润直线上升,但是企业成本票严重不足,没有成本票入账就不能进行抵扣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就会过高。 有的企业老板或财务应该都有了解,企业缺成本票,是可以通过税收园区注册个体工商户丶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是通过税收园区“自然人代开”获得成本发票进行入账的,但是又不知道该如何做选择。 一、个体工商户丶个人独资企业与“自然人代开”的政策 首先我们先了解下政策,详情如下: 1:税收园区注册个体工商户丶个人独资企业 在税收园区注册个体工商户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享受“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政策,0.6%定额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注:个体工商户丶个人独资企业,是以经营所得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没有企业所得税,没有分红税),企业年开票500万以内都是按0.6%核定。另外个体工商户丶个人独资企业还需缴纳1%的增值税(注:增值税因疫情,由之前的3%税率,降低至1%,实施时间至2021年12月31日),附加税0.06%,综合总税率1.66%。 2:税收园区“自然人代开” 自然人通过税收园区“自然人代开”,不需要注册企业,同样可以享受核定。0.7%定额核定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还需缴纳1%的增值税,0.06%的附加税,综合总税率1.76%。自然人通过税收园区“自然人代开”会出完税凭证,后期不会再汇算清缴,再缴纳个税。每个自然人年或单次,最高开票5000万,没有区域限制,开票品目基本不限,除特殊的以外。自然人代开,当天开票,当天出票。 二、个体工商户丶个人独资企业,跟自然人代开的区别 1:个体工商户丶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在税收园区注册企业,自然人代开不用。 2:一家个体工商户丶个人独资企业,年开票不能超500万(年开票500万以内享受“核定征收”,开票超500万就改为查账征收),自然人代开年或单次最高可开5000万。 3:个体工商户丶个人独资企业,综合税率1.66%,自然人代开1.76%。 4:个体工商户丶个人独资企业,从开始办理到可以开票,一般流程需要10个工作日,自然人代开当天开票,当天出票。 5:个人工商户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开1个点的专票,自然人代开只能开普票。 企业缺成本票,是选择个人独资企业,还是选择自然人代开,相信大家已经很清楚了。喜欢该文章的可以收藏分享,税收园区及政策,关注姑苏财税了解更多财税知识。
2022-01-03自然人代开发票规定及注意事项 一、自然人代开发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 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二、自然人代开发票注意事项 很多朋友都在咨询自然人代开,公司和公司以外的人进行业务,个人无法提供发票,该如何处理呢?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临时收入时,需要开具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通常在外面请的人员都不是公司的员工,就不是工资薪金,个人也没有公司用来开票,资金直接进入个人的私卡里面,但个人如果愿意成立公司来进行合作的话,是可以进行公对公的,但是个人服务属于一次性的,没多少人愿意为了一笔业务区成立一家公司,更愿意去税务局代开。但是个人去税务局代开需要注意的是, 代开分为两种形式:劳务报酬所得以及经营所得 如果个人去税务大厅被认定是劳务报酬代的话,就需要缴纳20%-40%的所得税。假如个人按照劳务报酬代开100万的服务费,就需要缴纳100万*40%=40万,对于个人来说压力是比较大的。而如果个人去有优惠政策园区的税务大厅去开的话,就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可以享受核定征收0.5%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让缺少成本的企业和需要开票的个人都喜笑颜开,低税率,高额度,不开户的优势吸引了不少企业。下面就讲一讲按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代开优势: 一. 税率低,额度大 增值税:1% 附加税:0.06% 个人所得税:0.5% 综合税率:1.56% 个人每月可开500万,一年可以开5000万。二. 不开户及优势 不需要注册公司,也就不涉及注销,只需要提供自然人信息以及开票的信息。个人所得税按照经营所得,无需汇算清缴,完税后不再缴纳其他税费,出票快,最快当天可以出票。三. 安全性以及真实性 由当地的税务局出票,不是公司开的票,关于票的真实性是可以放心的。代开的金额不走第三方,直接由公司支付给个人,资金的安全性公司和个人也不需要担心。四. 办理流程 企业需要提供一个自然人的身份证照片以企业的开票信息,在提供自然人注册税务账户。最后开票的时候需要自然人配合扫脸认证(扫二维码对着摄像头读数就行)。开票完成后由我们去打印发票,邮寄给企业就可以了。 自然人代开需要企业和个人备有业务合同,保证三流合一,业务真实才是关键。 姑苏财税,专业税收筹划团队,为企业制定合理筹划方案,税务筹划不再迷茫! 以上部分内容来源:本地宝
2022-01-02小规模延征1%政策已延期到2022年了?解释来了 小规模1%的政策2021年12月31日就要到期了,如果已经发生了应税行为的,建议及时把发票开出来。 有一部分人是把小规模季度不超过45万的政策和这个1%政策混淆了,不超过45万免税目前是截止到2022年,也有一部分人是说听了各种小道消息,甚至说是税务局通知的,只是没出文件罢了。 所以,结论就是目前 尚未有文件出台延长这个政策,哪怕觉得这个政策大概率会延长,但是至少目前暂不能说已经延长了,一切都得等官方的文件出台。 一、为什么说这个政策大概率会延长呢? 因为1%的出台本身就是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业的,而前几天,国办发〔2021〕45号指出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保障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期,受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应收账款回款慢、物流成本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散发、部分地区停电限电等影响,中小企业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剧。 所以中小企业的困局还是存在的,接下来国务院要求, 税收方面,要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 其实对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到期的不仅仅是1%,还有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的优惠,还有工会经费返还的优惠,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的优惠,以及小型微利企业部分优惠到期的优惠。 这些政策小微企业都能从中受益,这些政策的延期关乎小微企业的切身利益, 如果能延期,希望国家尽快出台相关延续文件,给小微企业吃一颗定心丸。 二、哪些小微企业受益的政策今年要到期了? 1、小规模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最早是2020年13号文,执行期间是从2020年3月1日到5月31。文件出台目的是为了支持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 后面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明确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021年出台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7号将政策延续到了2021年12月31日。 具体如下: 截止到现在,尚未有文件出台延长此政策,如果此政策不延迟,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就会恢复到3%的征收率。 2、六税两费减半政策。 财税〔2019〕13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执行期间是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 此政策出台也是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允许地方政府在一定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是新一轮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31个省市区均发文一律顶格50%减征“六税两费”,也就是你享受的都是减半征收。 3、文化事业建设费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部分政策到期 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目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部分执行到期日是2021年12月31日。 以上政策基本都是小微企业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 以上政策都是2021年12月31日要到期的政策。 其实,这两年国家给小微企业的政策是全方位的,除了上述要到期的,还有一些未到期的,这些政策加持到小微企业头上,极大了支持了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如图: 我们小微企业也要充分利用好国家的各种优惠政策,这才是最佳的税收筹划。
2022-01-012022年1月1日后,延续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降为1%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含转登记纳税人)每日第一次登录开票软件时,系统弹窗提示“自2022年1月1日起,暂继续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暂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您在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时,请暂按上述政策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税务筹划,企业税务筹划,个人税务筹划,所得税税务筹划,税收筹划,所得税税收筹划,合理避税,所得税避税,节税
2022-01-01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希望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赶上这趟末班车!苏小税整理了相关政策要点,您关心的问题都在这里,快来看看吧。 一、政策回顾 1.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下面划重点 请注意上述两项政策的截止日期 都是2021年12月31日! 二、如何享受该政策呢,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吗? 该政策享受无需办理税务备案,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和“增值税申报表”填报享受。首先,单位应自查是否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是否符合有可以计提但是未计提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的情形?若经过自查符合享受条件,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电子税务局具体操作如下: 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选择对应的模块进入——选择适用政策年度——填写并保存提交。 注意:涉及2020年需补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情形,若本年度单位还未提交2021年度的声明,单位可以直接在电子税务局补申请。但是本年度已经提交了2021年度的声明,电子税务局便不能补做2020年度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需至办税服务厅办理。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都填写好提交(注意:声明状态为提交成功即可,无需审核),然后初始化增值税申报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里把前期可以计提但是未计提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和当期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合并填写在“二、加计抵减情况中的本期发生额”里。 最后,再次提醒!!!按照现行政策要求,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因此,存在可以计提但是未计提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且可以实际抵减的,请抓紧时间填写吧! 以上部分内容参考:江苏税务总局
2021-12-31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部署做好2022年春运疫情防控工作 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确定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和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措施 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2022年春运疫情防控工作;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确定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和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措施。 会议指出,当前全球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我国部分地区疫情点状暴发。2022年春运从1月中旬开始到2月下旬结束,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强科学精准防控,针对春运期间人员流动密集情况,完善和抓实春运疫情防控。一是落实地方主体责任,根据疫情风险情况引导科学有序出行,防止一刀切。引导企业、高校错峰避峰安排放假和人员返岗返校,适时组织“点对点”运输。实施旅游景区限量预约、错峰接待。二是加强候车候机等场所消毒,严格落实体温检测、戴口罩等要求,采取线上售票、增加安检通道等方式避免人员聚集。加强农村地区交通运输疫情防控。三是加强春运期间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保障民生物资供应,完善应对恶劣天气等预案。四是确保春运安全,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为持续减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二是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上述三项政策,预计一年可减税1100亿元。 促进社会公平很重要的是保障教育公平。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在乡村任教,提升教育质量,会议决定,一是强化乡村教师待遇保障。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规定。提高教龄津贴标准,绩效工资核定向乡村小规模学校、艰苦边远地区学校等倾斜。二是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艰苦边远地区改善乡村教师周转宿舍,推动地方为乡村教师提供稳定性住房。三是加强对乡村教师的培训,促进培训与学历教育相衔接,支持乡村教师便捷提升学历。继续实施“优师计划”,每年为脱贫县和中西部陆地边境县定向培养万名本科师范生。放宽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学历要求,提高教学实绩权重。四是引导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轮岗流动。营造尊师重教社会氛围。五是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严禁收取借读费、赞助费。创造条件,为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提供更多机会。高校招生继续加大对中西部和农村地区倾斜力度。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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