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23年底 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具体 ◎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 ◎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2022年春运疫情防控工作;决定延续实施部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确定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和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措施。 会议指出,当前全球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我国部分地区疫情点状暴发。2022年春运从1月中旬开始到2月下旬结束,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强科学精准防控,针对春运期间人员流动密集情况,完善和抓实春运疫情防控。一是落实地方主体责任,根据疫情风险情况引导科学有序出行,防止一刀切。引导企业、高校错峰避峰安排放假和人员返岗返校,适时组织“点对点”运输。实施旅游景区限量预约、错峰接待。二是加强候车候机等场所消毒,严格落实体温检测、戴口罩等要求,采取线上售票、增加安检通道等方式避免人员聚集。加强农村地区交通运输疫情防控。三是加强春运期间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保障民生物资供应,完善应对恶劣天气等预案。四是确保春运安全,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为持续减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会议决定,一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换算税率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二是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政策延续至2023年底。三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上述三项政策,预计一年可减税1100亿元。 促进社会公平很重要的是保障教育公平。为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在乡村任教,提升教育质量,会议决定,一是强化乡村教师待遇保障。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规定。提高教龄津贴标准,绩效工资核定向乡村小规模学校、艰苦边远地区学校等倾斜。二是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艰苦边远地区改善乡村教师周转宿舍,推动地方为乡村教师提供稳定性住房。三是加强对乡村教师的培训,促进培训与学历教育相衔接,支持乡村教师便捷提升学历。四是引导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轮岗流动。营造尊师重教社会氛围。五是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严禁收取借读费、赞助费。 以上内容参考:四川日报
2021-12-30什么类型的企业可以享受自然人代开的税收政策_姑苏财税 最近很多公司企业应该都听到“自然人代开”这个政策,那什么是“自然人代开”呢? 一、什么是自然人代开 “自然人代开”说简单一点就是代开发票,当然代开发票也不是随便哪里就可以开,目前知道可以代开的税收洼地有:湖南丶山东丶重庆、连云港。 二、自然人代开原理 “自然人代开”其实与“核定政策”差不多,增值税1%丶个人所得税核定0.5%丶附加税0.06%,总税率也在1.56%左右,唯一不同的点在于一个需要在园区注册一家立个人独资企业,一个则不需要注册。当然能不在园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对于公司来说肯定要方便一定,但是也要根据情况来定,根据公司情况来选择做“核定征收”还是“自然人代开”。 三、自然人代开案例 一个自然人如需给对方开具发票,那这自然人如去当地税务局开票则最高缴纳40%的劳务报酬,简单讲100万最高就要缴纳40万的劳务报酬。那这个自然人如果通过税收洼地代开发票又需缴纳多少税?就拿100万来做比喻! 例:自然人劳务报酬100万通过税收洼地代开需缴纳 增值税:100万/1.01*1%=0.99万 附加税:0.99万*6%=0.05万 个人所得税:100万/1.01*0.5%=0.495万 总纳税额=1.535万 代开100万的增值发票,只需缴纳1.535万,税率还是很低的。 哪些企业可以选择做“自然人代开”:个人收入高丶个人业务收益高丶主播丶明星丶或者甲方要求开增值税票的丶个税太高的基本都能选择做“自然人代开”政策 四、自然人代开流程 自然人代开流程简单快捷,只需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即可,一两个工作日就能完成,也不需本人到场。 公司做税收筹划一定要根据公司本身情况做出合理的方案,这样才能将公司利润达到最大化。
2021-12-29合理自然人代开,自然人代开的优势有哪些? 一、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很多人都听说过,但对于自然人代开多数人却比较陌生,但对于一些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自由职业者或者是无法开具发票的单位是比较常见的。同时,对于一些个税高、缺进项票的企业来说也是备受欢迎的。今天,我们就主要来讲一讲什么是自然人代开?自然人代开的优势有哪些? 二、自然人代开 什么是自然人代开? 自然人代开又叫自然人代征,是针对无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及单位,需要开具发票时,可以通过主管的税务机构或者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开具发票。 以上则是什么是自然人代开的介绍,可以看出自然人可以针对企业缺票、自由职业者等缺票难题。那么, 三、自然人代开的优势有哪些? 主要有如下几点: 个独公司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灵活用工,自然人代开,所得税税收筹划,自然人代征 自然人代开的优势有哪些? (1)三流合一标准。自然人代开全过程都是符合“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合一标准的,符合商业实质。 自然人代开的优势有哪些? (2)合法合规。发票是直接由所在地税务局直接开具,发票真实有效,不会出现假发票等违法行为,全程合法合规。 自然人代开的优势有哪些? (3)方便快捷。自然人代开发票是十分便捷的,对于年底一些急需发票的企业来说是十分有帮助的。 自然人代开的优势有哪些? (4)减税降费。相比企业缴纳劳务报酬所得税的税率来说,自然人代开发票的税率更低,对企业而言有着减税降费的效果。 自然人代开的优势有哪些? (5)安全可靠。自然人打开是不涉及到第三方平台的,所以资金安全可靠。 自然人代开的优势有哪些? (6)开票科目全。自然人代开是可以开具工程类、销售量、服务类、咨询类等三百多个科目的发票。 自然人代开的优势有哪些? (7)不影响个税。自然人代开的发票是为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无需对个税进行汇算清缴,因此是不影响个税的。 自然人代开的优势有哪些? (8)适用场景多。自然人代开可以解决高收入人群个税高、企业缺进项票、企业税负较高等问题,能达到一定的节税效果。 以上则是什么是自然人代开?自然人代开的优势有哪些?介绍,可以看出自然人代开可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且税率较低,对企业及个人节税有一定的效果。
2021-12-28自然人代开是什么?怎样合理自然人代开? 想必很多人都听说过自然人代开,但是对它却并不了解,其实自然人代开是税务中常见的一个事情,那什么是自然人代开?怎样才能做自然人代开呢? 自然人代开主要针对自由职业者,没办法开具发票但合作方公司要求提供票据的情况。其代开对象为:为领取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者;不符合印制、领购发票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体户,使用限额发票的个别业务成交额超过限额,需要开具超限额发票者。 自然人代开服务,解决个人所得税高、企业缺少成本票难题,个人提供身份信息、业务合同、银行流水等材料,协助个人到税务大厅代开增值税普票,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且附有完税证明。 自然人代开可以解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的税负压力,高收入人群的个税也是可以的,如果有居间费或者代理费的也可以通过自然人代开的政策减轻一部分税负。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以选择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减轻税负。自然人代开可以享受的优惠依据地方的不同享受的税率也不同。 1、重庆自然人代开 重庆的自然人代开综合税率在2.56%,每人每年可代开80万内的额度。 2、山东自然人代开 山东的自然人代开综合税率在1.4%,每人每年可代开2500万内的额度。 自然人个人做的业务,代开发票入账后,向自然人支付服务款,符合商业实质,不存在虚开发票。 关键是代开不需要注册公司,没有日常维护和注销清算,也没有代理记账,开出来收到票拿到钱整个流程就已经结束了。
2021-12-28无法提供成本费用票据,企业被查适用核定征收吗? 实践中,经常有企业面对税务机关检查时,不能对其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企业根本未建账和账目不健全,以及成本费用相应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等情况时,往往会向税务机关提出适用核定征收。 此时税务机关是否会对企业采用核定征收?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看一下税务机关的处理方式。 案例一 河南省郑州市某建筑公司成立于2013年,2021年1月被举报私卡收款未入账偷逃税款而税务机关稽查,此次稽查主要查补了该公司2016-2020年5年税款。公司是夫妻店,一直是夫妻二人直接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银行卡收付款项,未建账簿。其中2015-2019年对公司经营进行了纳税零申报。2020年公司请了代账会计,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缴纳税款一万余元。 税务稽查过程中,因公司无法提供账目,也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税务机关调取了夫妻二人银行流水,认定2016-2020年公司隐瞒营业收入3000余万元,按照查账征收方式,查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共计800余万元。而在此之前,公司数次申请税务机关延续2020年认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追征公司税款均被拒。至此,在该公司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并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查补税款。 案例二 甲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丁某是甲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甲公司注销后,B市税务局稽查局发现该公司在存续期间存在隐瞒收入的行为,遂对其股东丁某追征税款。 稽查局经查确定,甲公司在2009年~2011年期间隐瞒营业收入789.64万元,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86.36万元。由于丁某一直未提供甲公司有关营业收入的成本费用,稽查局遂按照有关规定,以收入减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未减除其他成本费用。丁某认为此处理决定是“以数代帐、查数征收方式”的方式是,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税务稽查局称丁某提供虚假纳税申报资料,掩盖取得收入的事实,从而逃避申报、缴纳税款,在稽查中也未能提供证明实际成本、费用支出的证据材料。稽查局遂按照有关规定,以收入减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未减除其他成本费用。对此,丁某认为税务机关此举,几乎是对甲公司的收入全额征税,违反了“就所得额征税”这一常识性的企业所得税征税原则,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应对甲公司采用核定征收,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有关税务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税务机关作出“要求甲公司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的通知后,丁某未提交证据材料,故税务机关根据纳税检查结果计算对甲公司的追缴税款,并无不当。丁某上诉,二审法院认同一审判决,驳回丁某的上诉。案例中,丁某无法提供准确未能提供证明实际成本、费用支出的证据材料,税务机关便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追征税款。 案例评析 通过以上两个判例,可以看出,企业生产经营不可能不产生成本费用。但当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时,税务机关会按照企业的收入额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是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是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是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是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除上述六种情形外,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上述两案例中,涉案企业一个是没有设置账簿。另一个是账簿混乱,而是不能向检查人员提供证据,证明其账簿所载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所以不符合核定征收的规定条件。综上所述,企业在被税务检查时,如果不能向检查人员提供证明成本费用真实性的证据,就要承担不能税前扣除的结果。 以上部分内容参考:江苏税务总局
2021-12-2812月22日,全国税务系统以案促改以案促治警示教育视频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近日召开的中央和国家机关警示教育会议部署要求,通报税务系统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坚定不移推进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出席会议并强调,全国税务系统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以更强的自觉汲取深刻教训,以更大的力度强化责任担当,以案促改、警钟长鸣、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持续健全“六位一体”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税务铁军,引领保障新发展阶段税收事业在不断守正创新中行稳致远、发展壮大。王军指出,近年来,税务总局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驻总局纪检监察组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三不”一体推进,加快推进形成“六位一体”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确保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税务系统落实落地,促进了税务系统政治生态持续向上向好。但近年来税务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仍时有发生,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坚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时刻保持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和坚定。要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全面、科学、系统把握其思想精髓、核心要义,切实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思想自觉。要牢固树立税务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意识,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刻把握腐败问题的政治本质和政治危害,切实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要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坚持管党治党不放松、正风肃纪不停步、反腐惩恶不手软,切实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行动自觉。王军强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重在落实“两个责任”,必须坚持以案明责、强化担当,确保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扛牢压实。要进一步压实党委领导班子主体责任。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和税收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一以贯之统筹推进。要进一步压实纪检机构专责监督责任。各级税务局纪检机构要坚持问题导向,主动精准有效发现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处置问题,持续释放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要进一步压实职能部门监督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职能部门要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纳入本部门业务工作,实现监督管理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有效贯通。要进一步压实基层党组织监督职责。各级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增强监督意识,认真履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的重要职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提醒纠正。王军要求,要坚持抓长抓常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动“六位一体”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不断健全、更好发挥作用。要抓实警示教育,严肃开展案件通报,深度剖析案件背后暴露出的共性问题、深层次原因,着力筑牢思想根基。要抓牢监督重点,结合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强化“两权”运行监督,构建“四个有人管”的监督格局,使监督内化于业务流程、内嵌于信息系统、内生于工作各个环节,着力防范廉政风险。要抓优体制机制,对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形成的“1+7”、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形成的“1+6”制度文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狠抓制度落实,着力提升监督效能。要抓严监督执纪,对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追责问责,着力增强震慑效应。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吴海英通报了林枫、高萍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并深刻剖析了案件的主要特点,对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提出了建议。吴海英要求,要从这两起案件中深刻吸取教训,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将党内监督融入税收治理,切实加强政治机关建设,在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上下功夫;强化权力监督制约,在扎牢不能腐的笼子上下功夫;依规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在强化不敢腐的震慑上下功夫,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使“三不”一体推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姚来英在主持会议时强调,全国税务系统要深刻学习领会此次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会议部署,抓深抓实警示教育,落细落实严管厚爱,压紧压实“两个责任”,以钉钉子精神做好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做到敢管敢严、真管真严、长管长严,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为新时代税收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会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副主任、一级巡视员夏晓东作专题辅导报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进行深入解读,重点介绍了各种公职人员易发多发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类型及其原因,深刻警示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税务总局领导、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全体干部、总局司局级干部在现场参加会议;各省、市、县(区)级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内设部门、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负责同志以视频形式参加会议。
2021-12-27实务中,纳税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款,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笔者梳理了实务中常见的四类“阴阳合同”,并做了相应的财税分析,为纳税人准确识别“阴阳合同”、做好合规工作提供参考。01什么是阴阳合同“阴阳合同”,又叫黑白合同,其中“阳合同”为根据需要,据实合法备案登记的合同;“阴合同”是不据实、不合法、未备案登记的合同。从税收的角度来看,“阴阳合同”主要是商事主体(纳税人)背离本意与交易本质,以虚假的形式掩盖、拆分某项(类)交易的应税收入或事项,以达到减少、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属于明显的故意偷逃税款的行为。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实务中,“阴阳合同”易在涉及个人收付款的情形下出现,也有部分企业可能出于种种原因,主动或被动地签订了“阴阳合同”。02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典型案例◎最近,因某上市公司连续数年财务造假、虚假披露,多位自然人投资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该上市公司赔偿5万多名投资者的损失,合计约24亿元。判决特别明确了各被告尤其是实控人、时任董监高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通过仿造、变造增值税发票,虚构业务进而虚增营业收入,是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手段之一。 ◎风险分析◎实务中,部分上市公司为粉饰财务报表,铤而走险,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增加营业收入和利润。在此过程中,往往伴随着“阴阳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误认为,企业在虚增营业收入后会缴纳相应的税款,使其虚增的收入在形式上符合税法规定,这样就不会有很大的风险。但是,这样做将涉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旦被发现,企业将为其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付出很大代价。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因此,笔者提醒上市公司,切勿为了财务报表的“纸上富贵”,既付出“真金白银”的税款,又承担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03私户收款签订低价合同 ◎典型案例◎王某是A公司的股东,计划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以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为了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形式”合同,约定的价款为3000万元。但是,两人私下约定,李某将再向张某及其家人的账户汇款,共计2000万元。◎风险分析◎一般而言,经授权,税务机关可以调取个人银行、第三方支付软件的收付款明细。因此,如果纳税人签订了低价的“阳合同”,甚至该价款不具有商业合理性,但是通过私户实际履行了“阴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样的做法并非万无一失。需要提醒的是,“阴阳合同”的形式很多,除了商事合同,聊天记录、录音等都可能成为“阴合同”的表现形式。基于此,纳税人不应存在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没有再签订商事合同,就不构成“阴阳合同”。04改头换面掩盖交易真想 ◎典型案例◎ 张某为B公司介绍了一项业务,取得业务介绍佣金1000万元。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这笔佣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纳入综合所得的计算范围,适用最高45%的累进税率。但在实际操作时,张某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收购协议,约定B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收购张某所拥有的一家公司的股权,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经评估的公允价值将会极低。在签订了这份股权收购协议后,张某的业务介绍行为被“包装”成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也被“包装”成了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分析◎在本案例中,纳税人将真实的业务“改头换面”,签订了一份隐瞒真实交易的合同,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及较强的隐蔽性。尽管张某缴纳了税款,但其适用的所得性质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属于故意少缴税款。同时,如果B公司在取得张某公司的股权后,短时间内注销公司并将相应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很可能因其商业行为不具有合理性而受到质疑。05拆解工资改变所得性质 ◎典型案例◎D公司的几位高管计划接受所谓的“税务专家”制定的“筹划方案”,将其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拆分发放,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具体来说,假设高管赵某的年薪(税前)为200万元,其中的50万元由D公司发放,其余的150万元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平台结算走账。该平台承诺为D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差额普通发票,用于企业的列支处理。平台取得款项后,将通过套现转账或以所得核定征收的方式,在平台所在地缴纳较低的税款,税后款项再以转账的形式汇回高管或其家人的账户中。 ◎风险分析◎不真实地拆分劳动合同的薪酬,通过第三方平台将其中的一部分转变为外部用工成本,进而适用较低的核定征收率,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是一些服务机构吸引客户的常见手段之一。这种形式掩盖了用工真相,是典型的违法筹划。因为,如果无法证明公司员工与人力资源平台之间的外部服务关系是真实的,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员工个人偷逃税款两项违法违规行为。近年来,监管部门对拟上市公司的涉税事项愈发关注,笔者建议拟上市公司及时检查相关人员的薪酬发放是否合规,如果确实存在未真实发放薪酬的情况,应尽早纠正还原,以免因此不合规事项阻碍上市进程。来源:中诣企服圈中诣企服圈 梦想起航,合作共赢。让中小企业和自由职业者,享受专业的企业级服务,助力广大中小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发展,提供完备的企业级商业服务,一站式解决企业及自由职业者难题!
2021-12-24尊敬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社会公众人物,更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 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持续加强税收服务和监管工作。今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有关通知后,许多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主动联系税务部门进行了自查补税。对个别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提醒、督促、警告后仍拒不配合整改的,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务稽查,选择部分情节严重的重点案件进行了公开曝光。为进一步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请此前尚未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或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抓紧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底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将依通知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税务处罚。对仍拒不自查自纠或者自查自纠不彻底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务部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营造和维护法治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联系电话:0571-87668563,0571-87663257 联系时间:12月22日-12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8:00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22日
2021-12-23问:企业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是怎么计算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 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 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21年度,其他条款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97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部分内容参考: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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