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发现部分纳税人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计算、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个体工商户个税减免税额计算等问题还存在疑问,下面通过举例为您一一讲解!赶紧来看看吧01A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2021年第1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第2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什么?答:2021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万元×12.5%×20%=1.25万元;减免税额=50万元×25%-1.25万元=11.25万元。第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A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万元×12.5%×20%+(150万元-100万元)×50%×20%=2.5万元+5万元=7.5万元;减免税额=150万元×25%-7.5万元=30万元。02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也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政策条件,怎么适用?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后续出台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今年又出台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综合来看,属于一项低税率优惠。由于西部大开发优惠也是低税率优惠,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从优选择其中一项政策适用优惠税率。03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04我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请问减免税额怎么计算?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05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吗?答:可以。具体办法是,2021年1月1日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06我是经营货物运输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还需要预征个人所得税吗?答:为进一步减轻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环节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规范经营所得征收管理,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2021-11-26自然人股东分红必须要缴纳20%个税吗?不一定!这三种自然人股东分红免税!请问自然人股东分红必须要缴纳20%个税吗?答复不一定!这三种自然人股东分红免税!情形一外籍股东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情形二挂牌公司(新三板)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019年第78号公告《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情形三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红,为了鼓励股民长线投资、价值投资,出台了差别化交税的政策,也就是股票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分红免税。参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021-11-252019年五一闭市前一天,A股市场放出来一个大雷,康美药业的一纸关于会计科目搞混的声明,导致2017年底公司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多记了300,单位是大写的亿,轰动了整个资本市场。敢在货币资金上动如此大的手脚,康美药业创下了中国上市公司造假的记录。之前证券法对上市公司造假的超低处罚力度,被指变相“鼓励”造假,导致造假案层出不穷,如今,新证券法实施,处罚大大加重,还在造假的各位,请慎重!01判了!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11月12日下午,广州市中级法院对康美药业(600518)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康美药业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5%、10%、20%的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判决结果摘要如下:一、康美药业一审民事诉讼案中,康美药业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被判承担100%(24.59亿元)民事赔偿连带责任。二、康美药业一审民事诉讼案中,职工监事、副总经理温少生被判承担100%(24.59亿元)民事赔偿连带责任。三、康美药业一审民事诉讼案中,董事会秘书邱锡伟被判承担100%(24.59亿元)民事赔偿连带责任。三、康美药业一审民事诉讼案中,财务总监庄义清被判承担100%(24.59亿元)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四、康美药业一审民事诉讼案中,独立董事马焕洲被判承担100%(24.59亿元)民事赔偿连带责任。另外五位独立董事被判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连带责任:1、独立董事江镇平、李定安承担20%连带责任(折合4.918亿元);2、独立董事张弘承担10%连带责任(折合2.459亿元);3、独立董事郭崇慧、张平承担5%连带责任(折合1.2295亿元)。五、康美药业一审民事诉讼案中,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正中珠江合伙人、签字会计师杨文蔚承担100%(24.59亿元)连带责任。只要说了一个谎言,就要用无数个谎言来圆它,康美药业就是如此,2019年康美药业爆出299亿现金消失,当时康美解释存货抵了195亿,大股东占款88.79亿,这样才把这个窟窿给堵上……2020年,存货跌价损失204.83亿,其中,中药材存货跌价准备196.50亿,医疗器械存货跌价准备 6.70亿!02审计机构签字注会禁入5年新《证券法》实施之后,不再是以往的罚酒三杯,康美药业的老板们面临巨额的赔偿,同时本发财喵注意到,这次康美药业的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也面临着严厉的惩罚。其实,这些早已在路上了!因在康美药业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2019年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1年3月19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了对正中珠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监会决定对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罚款4,275万元,共计罚没5700万。并对2016、2017、2018年报的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被罚款10万(杨文蔚、张静璃)和3万元(刘清),项目经理苏创升被罚款10万元。3月19日晚,证监会还发布了市场进入决定书,前述4人,除了刘清均被市场进入,其中两名签字注会禁入5年,项目经理禁入10年。康美药业案件也拖垮了这样一个地区性的大所!在2019年初的时候,广东正中珠江会计事务所有107家分所,是内资大所之一。虽然只是一家地区性的事务所,但是正中珠江在广东所掌握的资源决定不是一般所可以比拟的,综合实力稳居广东第一。A股2018年报审计广东正中珠江有90家客户,其中82家在广东省,合计的年报审计收费为13437.88万元。只不过,大厦将倾,随着2021年最后的A股年审客户也相继出走,属于正中珠江的时代也真正落幕了。对于正中珠江而言,真正的损失可能是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的信誉损失,并且这个损失是不可逆的。从2019年起,正中珠江A股的年审客户逐渐流失,而且一直是只出不进的状况,到2021年只剩下了2家,并且也在最近选择出走。03会计师不是财务造假元凶但守土有责!近年来,每逢会计造假问题,舆论都会剑指会计师,大有会计师是造假元凶和首恶之势。这些造假案例,身涉其中的某些会计师确实难辞其咎、罪该当罚,但如果把他们当成首恶或最大毒瘤,那未免有些太抬举搞会计的人了。难度公司人员不知道财务造假是犯罪?难道现在做投行不用考会计知识吗?这些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投行人员都不知情被蒙骗了?造假利益生态链上,几无清白之人。《会计法》修订时,有个很大争议,就是到底谁是假账的首要责任人?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不是会计专业人士、不懂会计,提出企业会计对假账负主要责任,当然最后《会计法》明确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类比到IPO中介机构,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所,谁更像单位负责人?说到底,目前IPO造假说起来是会计报表造假,但根源并非会计技术问题,都是“利益”二字,一旦IPO成功,上市公司募得巨额资金,投行拿到高额保荐承销费,会计师拿到些许的审计费,谁更有动机把企业弄上市?上市失败,谁的利益损失更大?答案很显然。那么哪个会计师事务所愿意帮助企业造假?说白了,无良会计师确实就是为了一点小利、为了所谓“生存”去做违法违规之事,但在整个造假链条上,谁更会指使、推动企业去包装和造假。所以,无论是动机还是所起作用,以及事后分赃,会计师充其量只能站在从犯位置上。至于何为治本之策,只能说句:“让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凯撒”,在整个资本市场链条中,投行也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也罢、抑或监管机构,还是各守其土、各担其责、各认其罚!04财务造假案频发,如何"避雷"?以上,虽说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及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但也能为所有企业及财税行业从业者提个醒。大企业尚且逃无可逃,中小企业更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近两年,因财务造假导致企业陷入司法危机案件频发,税局税务稽查力度不断强化,虚开、两套账等避税手段都将逃不过“法眼”。对于财税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来说,作为企业财税安全的“守门人”,让企业远离涉税风险至关重要。
2021-11-24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消息,网络主播朱宸慧(微博 ID:雪梨 Cherie)、林珊珊(微博 ID:林珊珊_Sunny)因偷逃税款,将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分别计 6555.31 万元和 2767.25 万元。前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朱宸慧、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对其依法开展了全面深入税务稽查。经查,朱宸慧、林珊珊在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通过在上海、广西、江西等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其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两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朱宸慧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 1 倍罚款共计 6555.31 万元,对林珊珊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拟处 1 倍罚款共计 2767.25 万元。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朱宸慧、林珊珊下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依法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检查中,税务部门发现李志强涉嫌策划、实施和帮助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并干扰税务机关调查。目前,税务部门已依法对李志强进行立案检查,将依法另行处理。同时,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还发现其他个别网络主播在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中自查自纠不到位,存在涉嫌偷逃税行为,正由属地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稽查。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文娱领域税收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的税收管理,促使其提升税法遵从意识,自觉依法纳税。对涉嫌偷逃税的人员,依法依规加大查处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积极推动文娱领域长期规范健康发展。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案件查处情况答记者问1、为什么杭州市税务部门要对朱宸慧、林珊珊二人进行检查?答:我们在开展规范文娱领域税收秩序工作中,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朱宸慧、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于是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全面深入税务稽查。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明并依法进行了处理。2、朱宸慧、林珊珊二人违法事实有哪些?答:朱宸慧在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宸汐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瑞宸营销策划中心、上海豆梓麻营销策划中心、上海皇桑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豆梓麻营销服务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黄桑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 8445.61 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 3036.95 万元。 林珊珊在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灵珊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珊妮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玉珊企业管理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蓝珊营销服务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 4199.5 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 1311.94 万元。3、为什么对朱宸慧、林珊珊拟处偷税金额 1 倍的罚款?答:朱宸慧、林珊珊二人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偷税行为。同时,综合考虑朱宸慧、林珊珊在税务稽查立案后较为配合,在案情查实前主动补缴部分税款,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两人拟处偷税金额 1 倍的罚款。
2021-11-2301 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符合条件的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02 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选择“购买方申请-已抵扣”,不必填写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开票软件中,纳税人可查询或导出“红字发票信息表”,获取信息表编号。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输入“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开票软件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的,退回发票联及抵扣联,由销售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3.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原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由购买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03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九条第(三)点规定: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因此,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04 增值税电子专票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开具电子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因此,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票,无需追回原电子专票。
2021-11-22最近有小伙伴发来消息说,企业因税负率过低被约谈了。心里很慌,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不少朋友也有类似的疑问:专管员说我们税负率偏低,怎么才能知道自己的税负率是不是异常?怎么应对啊?01税负率是什么,怎么算?一、税负率的定义税负率一般指企业在某个时期内的税收负担的大小,一般用税收占收入的比重来进行衡量。最常用的税负率为增值税税负率和所得税税负率。二、企业增值税行业预警税负率增值税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具体计算如下: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100%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举个例子老王在县城里开办了一个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1000万,供应商也均为一般纳税人,采购成本600万元,其他成本共计208万,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以此来计算老王的公司税负。增值税税负:计算公式为(销项-进项)/收入或者可以做一个变形,(销项税率*收入-进项税率*成本)/收入=销项税率-进项税率*成本率由于进销项均为一般纳税人,税负率相同,因此实际负担的增值税为1000*13%-600*13%=52万,税负率=5.2%,用变形后的公式计算也是一样,13%-60%*13%=5.2%。其实,在现实中,可能并不是所有的采购都能够取得进项票,并且也并不是所有的供应商都是一般纳税人,能够提供13%的税票。很有可能提供的是3%的税票或者购买了一些服务,提供的是6%的税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还会更高。因此,实际的税负可能受多重因素的影响。所得税税负:先计算企业的所得。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利润表来帮助理解。税金及附加=52*(5%+3%+2%)+(1000+600)*0.0003=5.68万所得税=(1000-600-5.68-208)*25%=186.32*25%=46.58万所得税税负=46.58/1000=4.66%这里的计算基于一个假设,即企业发生的成本都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并且没有其他的调整事项。实际中,企业可能有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了不合规的发票,或者有些项目税法规定不能扣除的情况,这些都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综合税负:企业所纳税的总和=52+46.58+5.68=104.26万综合税负率=104.26/1000=10.43%实际中企业的税负率可能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企业要做的是关注行业税负率,但不迷信预警税负率。02什么情况下企业会被约谈?通常,税务部门会先找一个行业,然后从行业里对税负异常的企业展开稽查。那么,都有哪些原因会让企业被约谈呢?1.通过评估发现,企业税负变动异常,或税负率长期远远低于同行业水平。2.企业没有进行正常的申报。没有及时报税,包括不按时报税,报税不完整等。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4点:(1)纳税系统申报的销售额与预防税控中的开票销售额以及财务报表中的销售不一致;(2)连续3个月或者6个月零负申报;(3)企业的进项税额变动率大大高于销项税额变动率;(4)企业存在大量的运费抵扣,收入确实减少的。3.发票相关数据存在异常!(1)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增量、使用量情况与往期比存在异常。(2)新办企业短时间内,大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税负偏低的情况。(3)税收分类编码开错等原因,需要作废多张发票。(4)公司的供应商因为目前属于失联状态,你们公司买它的增值税发票需要进项税转出。4.企业的员工和经营场地跟收入不匹配。比如员工很多,工作场地很大,但收入很少;或人很少,收入却很大等。类似的还有:用电量、用水量以及设备数量等,跟收入不匹配。比如用水量、用电量等明显增长了很多,但收入仍相比较少,可能存在少确认收入了。5.员工工资长期在5000以下,尤其一些聘请了中高端人才的企业,员工平均工资却一直很低,有可能在规避个人所得税。6.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额长期是0。一般而言,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印花税和房产税不可避免的会发生。7.成本和毛利率等指标明显不合理,或企业长期亏损却一直不倒闭等。以上,只是常见的一些原因会被税局约谈,但未谈及的原因还有很多。03关注六大预警指标04企业税负率过低该如何应对?一、企业1.接到税务预警信息后,确定预警信息与企业自身原因有关,应该详细整理相关的数据资料。2.分析预警产生的原因。3.给出合理的解释。4.最终确定解决方案。5.接到税务预警信息后, 确定预警信息与企业自身原因无关,应出示相关的证据证明。二、会计1.每月报表报送之前,财务人员都应本着符合业务真实性的原则进行自查。2.如果经自查,发现税负率偏低的原因是由于自身发生销售行为申报收入不及时,或者有漏报行为,再或者有不应抵扣进项税额的事项没有及时进行调整的行为造成的,就应该及时进行调整,补报增值税。3.当关键指标出现异常时,对异常原因及时自我检查,内部处理,保证对系统报送的财务报表远离指标异常预警的红线。05各行业的“预警税负率”——请自查06温馨提示1、要重视税负率指标,因为税局现在对这一块特别关注。如果自家企业的税负率没到本地区同行业的税负率平均水平的话,那么你的企业有可能以及被税局关注了!2、税负率偏低的企业如果大量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被税局关注。3、企业存在连续3个月以上零负申报,等着被税务局找你吧。4、企业存在发票滞留票及失控发票。5、千万别虚开发票买卖发票,不然等着被税局抓。
2021-11-192021年,税务稽查越来越严!金税四期启动+大数据让很多企业现出原形!01最严稽查的金税四期,终于敲定!9月15日,在金砖国家税务局长视频会议中,国家税务局长王军在会议上发言:我国正向“以数治税”时期迈进,税务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金税工程四期建设已正式启动实施!这次不仅仅是税务方面,“非税”业务也被纳入其中,要对业务进行更全面的监控。同时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02重磅!两千亿条税收大数据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画像随着金税四期的逐步临近,税务稽查力度将越来越大。近日,江苏省税务局披露:本省拥有两千亿条税收大数据,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画像;开发了一千多个税收风险指标模型,对纳税人进行全面体检!税务智慧监管又迈出一大步!10月19日上午,江苏省政府召开“江苏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其中,记者提问:江苏是精准监管专项改革的试点单位。请问税务机关怎么去发现哪些纳税人存在风险,从而实施精准监管?江苏省税务局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局长卢李华答记者问:我们主要采取三项措施,实现对有风险纳税人的精准监管。首先,我们拥有近两千亿条的税收大数据,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画像。这两千亿条税收大数据是我们精准监管的基础,它主要来源于三个渠道:1、税务部门自己掌握的纳税人从设立到注销全生命周期的申报数据、缴款数据、发票数据、涉税违法违章信息等;2、税务部门与外部门共享交换的数据,如工商登记数据、股权转让数据、水电气数据等;3、税务部门从互联网上获取的公开数据,比如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法院裁判文书等。其次,我们开发了一千多个税收风险指标模型,对纳税人进行全面体检。通俗地说,这些指标模型就像筛子一样,按照规则不停地对纳税人进行过滤筛选,把有风险和没有风险的纳税人区分开来。第三,我们在区分的基础上,对没有风险的纳税人不打扰,对有风险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向其发送风险提示提醒函,引导其自查自纠。纳税人在自查过程中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及时进行辅导,帮助其排查风险、解决问题;对于极少数经过提示提醒仍然不愿意纠正的纳税人,我们将采取进一步的检查措施。在检查中发现情节严重的,由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我们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公开曝光。03最严稽查来临15个重要提醒1、金税四期从名称上可以看出,属于金税三期的升级版。2、金税三期,实现了对国税、地税数据的合并及统一,其功能是对税务系统业务流程的全监控。而金税四期,不仅仅是税务方面,还会纳入“非税”业务,实现对业务更全面的监控。同时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信息共享、信息核查!3、一句话就是“金税三期”实现了“国地税”数据的合并,而“金税四期”需要解决的不仅是税务方面,还有“非税”业务,需要实现多维化、全方位的全流程监控。4、金税四期上线之后,企业更多的数据将被税局掌握,监控也呈现全方位、立体化,国家要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5、下一步,新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将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从而实现智慧税务和智慧监管。各个部门的数据共享,并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每个市场主体全业务全流程全国范围内的“数据画像”,未来每一家企业在税务部门面前都是透明的。6、金税四期上线之后,对纳税人的监控可以用四个全来说明,全方位、全业务、全流程、全智能。7、金税四期上线之后,对资金的监控将会更为严格,特别是个人卡交易,个人名下一张银行卡涉案,5年内不能开新户,禁用手机支付,包括微信和支付宝,买个菜都只能给现金,所有业务都得去柜台办;同时计入征信,基本告别信用卡和房贷车贷。从而真正实现“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处处碰壁”!一旦失信、你将寸步难行!8、银行税务共享信息的时代到来了!2019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召开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启动会。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8大银行作为首批用户接入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最大的亮点就是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的三大功能。9、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下一步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伴随着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的建立和新个税中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个人的资产收支更加透明化。10、随着金税四期的快速推进,预计将会构建更强大的现代化税收征管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税务管理征收业务的通办,实现“税费”全数据全业务全流程全数据“云化”打通,进而为智能办税、智慧监管提供条件和基础。11、随着金税四期的快速推进,以及随着税务大数据的不断深入和渗透,隐藏在底层、水下和背后的肮脏交易事项会很快漏出水面。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监管只会越来越严,社保的规范化是必然的趋势,大大推动企业主动合理规范社保缴纳问题。12、面对金税四期的上线,未来企业的财务合规和税务合规,将是唯一出路!投机取巧、巧取豪夺、变换名目、虚开虚抵、到处找票等终究纸包不住火,到头来必将是一条死胡同!企业必须尽快步入财务合规改造期,规范做账和依法纳税,就是最好的税务筹划!越规范、越节税、风险越低!不规范,就是等死,永远做不大!记住合规第一:否则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13、国家在特殊时期虽然会给企业留出优惠政策和一定空间余地,但是并不代表国家会视而不见、更不代表国家会放任自流任其发展,因此企业应走好每一步、且行且珍惜!一切没有实际业务为前提的开票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税收洼地不是避税天堂,更不是万能的!“税收洼地”不是不能用,而是不能“滥用”!14、面对金税四期的上线,会计人员做账更是建立在真实业务的基础上,一定要反映业务的来龙去脉,回归业务的真实的商业本质,无中生有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必将给自己带来巨大风险!企业一定要做一个真实的自己,让真实的业务真实再现,回归业务的本来面目和商业本质!15、国家对民企的监管态度,标志就是“查账户查到了什么程度”,2021年以及即将到来的2022年将会是监管最严的一年,大家拭目以待,且行且珍惜!未来几年更是财务需要创新的一年,要敢于创新、不要安于现状、墨守成规!一定要记住,稽查作为税务征管上的最后一道防线!你不理税,税必理你!
2021-11-18距离2021年结束不到两个月了,前几天网上对年终奖计税方式明年即将改变,热议了一阵。但事实上,不止这个规定,还有以下这些常见的税收政策也将在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一、增值税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优惠期限: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2、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优惠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二、个人所得税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优惠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3、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64号4、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相关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参照年终奖计算方式单独计算纳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政策依据:财税〔2018〕164号5、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政策依据:财税〔2018〕164号6、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依据:财税〔2018〕164号三、企业所得税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优惠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四、文化事业建设费所有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021-11-17个人所得税,又变了!明年1月1日起执行!另外,个税最新最全的税率表、扣缴计算和申报方式,我们也给您准备好了~01工资个税变了!明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中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年终奖不再适用优惠算法,即不能再单独计税,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奖纳税方式要变了,年内发、年后发到手奖金可能相差上万元!一、年终奖单独申报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对照月度税率表确定:二、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申报应纳税额=(年收入-减除费用-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税率-速算扣除数举个栗子:A公司小明,2021年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免征额等后,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年终奖3万元。对小明来说,两种计税方式下,年终奖选择单独申报更有利,到手的年终奖多了5100元。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适合单独申报。02年终奖单独申报or并入综合所得?哪个更节税?1、当年收入(含年终奖)减去6万及三险一金、附加扣除等后应纳税所得额≤0年终奖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更节税。2、当年收入(含年终奖)减去6万及三险一金、附加扣除等后应纳税所得额≤36000年终奖选择两种方式都可以。3、当年收入(含年终奖)减去6万及三险一金、附加扣除等后应纳税所得额>36000当含年终奖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6000时,由于年终奖单独申报存在雷区等原因,为使税负最低,可在年终奖和工资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年终奖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申报。年终奖选择单独申报更节税。03个税最新最全的税率表以下9类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税率表经营所得税率表二、个人所得税预扣税率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表三、比例税率:20%适用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收藏!个人所得税优惠大全!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3、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4、救济金、抚恤金免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工伤保险待遇免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6、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财税[2006]10号: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7、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财税[2006]10号: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8、生育津贴免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9、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10、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11、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12、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财税〔2018〕58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13、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国税发[1999]125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4、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财税〔2007〕93号: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15、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规定,第六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16、军人的十三项补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17、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18、远洋船员的伙食费国税发〔1999〕202号: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19、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7号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20、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21、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22、外交人员所得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23、外籍人员的八项补贴免税财税字〔1994〕20号: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24、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25、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财税[2019]31号: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26、奥运相关外籍技术官员免税财税〔2017〕60号: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奧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27、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财税字[1994]021号: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财税字[1996]91号: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28、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9、住房租赁补贴免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30、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1、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财税〔2001〕157号: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32、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33、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国税发[2000]60号: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1-11-16自然人代开发票,8大涉税问题!请问一自然人代开的发票,能否享受月不超过15万元(季度45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答复:一般来讲不可以的,因为自然人属于按次纳税,不属于按期纳税。但是特殊情形是可以的,比如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请问二支付自然人劳务报酬,是否需要自然人去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答复:不一定。支付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不超过500元的,也可以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参考: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请问三个人能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答复:有的业务是允许的,比如自然人出租房屋可以代开房租专票。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暂行办法》(财税〔2016〕16号)第十一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请问四自然人去税务大厅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是否也有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现象?答复:是的。只要是没有真实业务而去代开的发票,一律属于虚开现象,照样要追究申请人的责任。参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问五我个人去税务大厅自然人代开一张“安装费”的发票,税务大厅征收个人所得税吗?还是支付单位来扣缴个税?答复:由于“安装费”项目属于经营所得,你去税务局自然人代开发票的时候,大厅直接征收经营所得的个税(比如有的地方安装0.5%、有的1%征收率),因此支付单位无需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了。参考:1、《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请问六自然人去税务大厅代开发票,还有地点要求吗?答复:是的。注意自然人代开发票的地点。自然人代开发票应该在货物销售地、劳务发生地、服务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随意找个地方就开具,否则属于无效凭证。参考: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请问七自然人去税务大厅代开劳务报酬发票,支付单位若是没有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有风险吗?答复:有风险。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请问八自然人代开发票,哪些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答复:自然人去税局代开的以下发票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支付方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1、咨询费;2、服务费;3、设计费;4、审计费;5、审稿费6、课酬费;7、演出费;8、翻译费;9、代理费;10、介绍费;11、代办费;12、劳务费;13、化验费;14、测试费15、展览费;16、其他。参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021-11-162021-12-20
2021-12-17
2021-10-28
2021-10-25
202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