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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理记账属于违法行为,依规予以查处

发布:姑苏财税 | 发布时间:2021-11-05| 访问量:1886| 来源:本站
 


个人代理记账.jpg


个人代理记账属于违法行为依规予以查处


问:个人具备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条件,但不申请代理记账,却以个人名义承接大量的代理记账业务,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允许或者不允许?对这种情况如何进行处罚?对其个人如何进行处罚?
答:个人代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规定,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六条关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的规定予以查处。
建议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执业资格,依法依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单位应当满足《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条关于“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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