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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与独资、合伙企业有关的经营所得易混税目有哪些?

发布:姑苏财税 | 发布时间:2023-03-27| 访问量:1669| 来源:本站
 

列举与独资、合伙企业有关的经营所得易混税目有哪些?

经营所得是指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易混税目小颖言税总结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国税发〔2011〕50号)

2.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见注1)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经营所得(财税〔2003〕158号)

4.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对外吸收存款、放出贷款,从中获取贷款利息的差额利润。对个人或个人合伙取得的吸存放贷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0〕516号)

5.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创投企业,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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