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连续四年汇算清缴均为小微企业,纳税人在2022年5月申报所属期为2021年1-12月房产税的时候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所以具体能不能享受要看纳税人所在地政府部门的政策情况。
2022-04-02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2-04-01答: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十九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因此,不能片面理解没有房产证企业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2022-03-31答: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政策,此时不应该去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缩减折扣年限或者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都是属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方式,在“两免三减半”期间享受加速折旧对企业不划算。比如,固定资产的一次性税前扣除也是折旧方法之一,如果在免税期也去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等到了免税期结束后,该固定资产已经一次性扣除了,其会计核算的折旧反而不得税前扣除,在纳税期间需要纳税调增,导致企业总体上多交税。因此,为了企业在税收优惠期结束后,还能获得更多的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等优惠政策时,不应同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包括固定资产一次性折旧、缩减折扣年限、年数总和法或者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
2022-03-30苏州企业不做工商年报有什么影响? 企业工商年报对于每家企业的正常经营十分重要,公司年报是说每一家企业每一年6月之前必须要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企业情况。 企业工商年报包含哪些内容 1、公司股东缴纳的出资情况、资产情况; 2、企业的联系方式与地址; 3、企业的存续状态; 4、企业各类变动情况,如股权变更信息、购买股权信息等; 5、企业网站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网址信息等; 6、企业从业人数、财务信息、社保信息等等。 *注意:逾期不报的,或是年报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满3年仍未报送年报的,直接“拉黑”——进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企业必须对工商年报公示的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不按时年报会有什么影响? 一、按政府规定,一年一报;过期办理的企业将被纳入异常经营名录。若满3年企业还未移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企业将不能贷款、投资、出入境、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严重影响个人发展。(企业办理工商事务受限)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企业法人等在进行注册新公司、经营、从业任职资格等将被限制;同时公司法人、股东等高级管理个人信誉受到影响,导致无法办理银行贷款、乘坐高铁,飞机禁止购票,影响企业竞标项目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在企业与他人合作时信用将会遭到质疑,严重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可能丧失合作伙伴) 年报时间:每年6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商年报。苏州工商年报,苏州工商年检申报,找姑苏财税
2022-03-18问:企业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是怎么计算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 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 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21年度,其他条款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97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同时废止。” 以上部分内容参考:浙江省税务局
2021-12-23问:本月申报系统中有一个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合并的纳税申报表,还有单独的申报表,这两类申报表都需要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1〕4号):“……自2021年10月1日起,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上线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功能,实现纳税人通过一张报表实现一次申报。 一、办理对象 (一)适用对象 需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等一个或多个税种的纳税人,可通过此功能模块进行合并申报,实现多税种通过同一入口一次提交。 …… 三、其他事项 1.以上所列税种单独申报功能模块仍保留,纳税人也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功能模块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合并纳税申报’功能模块单独申报财产和行为税。” 以上部分内容参考:浙江省税务局
2021-12-22问: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四、执行时间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21年度……”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部分内容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12-21财税问答:自然人代开发票,能否享受月不超过15万元(季度45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 自然人代开发票,能否享受月不超过15万元(季度45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复: 一般来讲不可以的,因为自然人属于按次纳税,不属于按期纳税。但是特殊情形是可以的,比如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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